立委不是官 何來敗壞官箴

新竹市长高虹安遭法院以贪污治罪条例一审判决有罪,并在判决书中谓高虹安「败坏官箴」。然而,整饬官箴是监察院的职权,该判决让高虹安像是倒在眼前的猎物,监察院怎会还不发动弹劾程序呢?原因就是高虹安的涉贪行为发生在立委任内,但立委并不是「官员」,何来可被败坏的「官箴」?

法官不该不知道,宪法第七十五条明定「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立委不可能同时具有「官」或「吏」的身分。过去法院已多有以贪污治罪条例对各级民意代表判刑,而把民意代表认定为该条例第一条「为严惩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条例」中的「官吏」。然而,刑事法律适用时的解释应最为限缩,不该恣意扩大适用的对象。

这次法院对高虹安在立委时涉贪的行为,特别在新闻资料中强调是「败坏官箴」,应是史上第一次。法官会有如此「离谱」的认定与评价,即使不猜测是为帮赖总统树立积极打贪的形象,但却不得不让人高度质疑,承审法官做出判决的心证过程,显然违宪地把立委当成一般称为「官员」的官吏。

高虹安涉贪一审判决有罪后,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停止其职务,过去虽曾有类此在民意代表任内涉贪,却停了后来选上之地方首长职的前例,但仍并非毫无疑义可言。此时,就先应探究「停职」的目的何在?

在政府「官员」的人事制度原理上,停职一如因案遭羁押,但在未判决确定前应保障官员资格的权利,故才暂时给予停职的处置。另个理由则是涉及情节重大的案情,为避免调查搜证受妨碍或继续因案情造成损害,所以才得先予停职。

然而,高虹安并非以市长职务涉贪,停职的目的就无关上述两种情形。因此,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市长停职的规定,就该限缩解释为于市长职务上涉贪经一审判决有罪,才无违背宪法保障人民服公职之权利。

事实上,现行该停职情形系沿用原省县自治法的规定,而行政院曾提出的修正草案认为,民选地方行政首长为任期制,与一般公务人员身分有别,为保障其服公职之权,于涉刑事案件判决确定前,除被通缉、羁押或留置等不能执行职务之情事外,不另定停职规定。

上述修正意见未获立委采纳的理由,除了政党在地方利益的攻防外,或是因民选首长遭一审判决有损其公信力与形象。也因此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另有规定,涉贪一审判决有罪而遭停职的地方民选首长,如经选举再获当选,就不适用一审判决有罪的停职规定。

高虹安在立委任内的涉贪遭一审判决有罪,是否有损其继续执行市长职务的公信力?就像再获当选就不适用原停职规定的理由一般,应由市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罢免权来决定。

立委聘用公费助理,在有名额范围和薪资总额的框定下,只要非以「人头冒领」供立委私用,其他在实务上就是由立委与助理合意后决定其分配运用。因此,法院对高虹安的判决,除把立委当成官员外,适用为「澄清吏治」的法律做出判决也不无可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