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教授:“讨好型社会”如何转变?
作者 | 李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 | 法度研究院
讨好≠表达善意,讨好≠服务,讨好≠忠诚。讨好型社会虽然可以营造一种表面和谐融洽的镜像,但有很多危害。讨好型社会无法真正发现发展自我,无法真实判断人的意图,也不利于社会创新,不利于形成正常的社交关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人格权的独立性和受到尊重都要求转变“讨好型文化”。
一、“讨好型文化”的危害
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取悦他人而刻意迎合他人、迎合社会舆论或社会期望的现象。这种迎合主要来自于下属讨好上司、教师讨好编辑、病人讨好医生、家长讨好老师、商人讨好公务员等有利害关系的人群之间……但有的时候也不限于明显的利益方,朋友同事之间也常有这种现象。
这种取悦和迎合被大众文化所认可,甚至被认为是一种“良善”的习惯,本文称之为“讨好型文化”。讨好虽然与善意、服务和忠诚等表达有一定的交集,但也有很大的不同。
讨好不同于表达善意,善意是人与人相互之间的表达,是一种内在的修养;而讨好往往表现为单向度,即讨好的对象一般是拥有一定资源的人,通常无法判断讨好者的内在修养,很多时候讨好者的语言和行为甚至让人反感。
讨好不同于服务,服务是基于工作属性,每一个人在这个社会都在从事某项服务于他人的工作,基于职业的服务虽然也表现为一定程度的讨好,但仅限于工作业务之内;而讨好则延申至私人领域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且讨好与服务在迎合的程度上也有所不同。
讨好不同于忠诚,忠诚往往是基于历史的信赖或者价值观相近由内而外的一种表现,忠诚可以在关键时刻甚至弱势情形仍愿意竭尽全力,肝脑涂地;讨好则多是对于资源拥有者的奉迎,讨好的语言和行为不代表对被讨好者的忠诚,无法判断讨好者的个性和价值,很可能说一套做一套,阳奉阴违,也可能虽未有实践表现,但内心与被讨好者背道而驰。
讨好型社会虽然可以营造一种表面和谐融洽的镜像,但有很多危害:
第一,丧失人作为人的自我价值感,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源于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新的价值,从而满足自己所属社会、他人及自己的需要,表现为一定的成就感,而一味的迎合抽离了自己创造价值的可能性,因而难以产生这种自我价值感,难以由衷激发社会责任感;
第二,导致自我压抑和内心冲突,为了迎合他人,往往会放弃自己的喜好和想法,甚至会忽视自己的需要和欲望,导致自我压抑和痛苦;
第三,难以坦诚相待,无法准确找到真实的与他人的交集,因害怕被拒绝或失去别人的好感,因此会不自觉地隐藏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感受,难以真正与他人建立深入的关系;
第四,对于被讨好者,容易迷失自我,个人的独立能力也随之萎缩;
第五,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讨好的行为不顾及社会正常发展,往往用力过猛,有时甚至仅仅出于猜测,很可能偏离本来的方向,扭曲真实的情况,也会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使社会难以产生合理的预期。
总之,讨好型社会无法真正发现发展自我,无法真实判断人的意图,也不利于社会创新,不利于形成正常的社交关系和促进社会发展。
二、“讨好型文化”的成因
讨好型文化的成因很多,其中一些重要的因素,包括:
第一,教育未能跟上时代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过多强调孩子要遵从他人的期望和需求,而不是尊重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再或者过分追求功利主义,以利益最大化为判断行为的唯一标准,而忽视了核心价值的树立与实现。
第二,资源过于集中。我曾经写过一篇小文章,叫做“稀缺和创造稀缺是万恶之源”(《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2018年5月6日)如果资源过于集中,人们没有选择的权力,而个人诉求表达的制度供给又不足,讨好可能成为最为“理性”的选择。
第三,法治尚不健全。法治不健全容易造成机会主义盛行,加上资源集中,很容易促使讨好泛滥;其次,法治不健全,可以左右或改变法治精神的力量多而强大,个人的权利保护不够,安全感较差,自然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想法;再次,法治思想还未深入人心,得到权力成为部分人彰显自己或者找到寻租的机会,不为和乱为,违反法治的合法性原则或者合理性原则都一定程度存在,使讨好成为办成事的必要条件。
第四,社会保障不充分。社会保障越充分,人们对他人和社会的依赖度就越低,也会降低讨好的必要性。
第五,文化的影响。人类古代文化中有漫长的压制时代,形成了一定的依附性的人治文化,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法治信仰还未充分建立。
第六,过分的竞争模式。竞争越激烈,讨好就越必不可少。再加上社交环境中存在着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行为模式,比如以攀比和追求外在为重,就可能导致人们为了取悦别人而不断地迎合他人。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发现,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分别为生理性的(衣服和食物)、安全、社会交往(友谊)、尊重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讨好型社会的主体还没有体现出对更高层次的追求,甚至主要争夺的仍是一般性的生理需求。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从安全到自我价值实现,这些心理上的需求必将成为更多的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也注定呼唤从讨好型社会向服务型社会转变。
三、“讨好型文化”的转换
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人格权的独立性和受到尊重都要求转变“讨好型文化”,完成这样的转变可能需要以下这些方面的努力:
第一,培养有独立人格的创新型人才。这也要求在教育领域更多提倡自我表达:鼓励人们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而不是为了取悦他人而迎合他人。培养具有独立人格的创新型人才是创新型社会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局面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公民有权利有意识有能力自我表达、纠正错误和合理分配资源的最重要方式。充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不依赖于讨好而成为有话语权负责任的人。
第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权力只能在符合执行前通过正当方式建立起来的标准这样的情况下来执行”,这就减少了权力的专断,减少了机会主义,增强了可预期性。每个人可以挺直腰板做人。在执法中,既不是古代“人情社会”的人情执法,也不是冷冰冰的机械执法,合理的事情可以得到合理的对待,讨好的必要性就会大幅度降低。
第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把“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落到实处,老百姓不再为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问题有所担忧和区别对待。
第五,推进现代文化建设。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必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积极营造一个支持个人自由表达,拥有自我意识,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的文化。
第六,团结社会建设。社会的本质不是竞争,而是团结。不是你输我赢、你死我活,不是“有限游戏”,而是能够持久发展、身心愉悦发展的团结型社会,是能够确保种族延续的“无限游戏”。适度竞争是团结型社会的应有之意,但过度竞争则会产生内卷,借助于不属于自己的力量,在竞争中处于优势或者满足不那么高尚的虚荣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坚持党的自我革命,不断完善与革新,从而推动讨好型社会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和大背景下加以转变,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