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时间|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建议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 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罚款上限

财联社3月4日讯(记者 高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设金融强国的重大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法律,最近一次修改为2015年,目前已启动修改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财联社记者获悉,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张奎就《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提出建议。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张奎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等。

另外,张奎还就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出建议,建议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等。

数据显示,我国建有全球最大的银行体系,2023年末银行业总资产(417.3万亿)较2015年末(199.3万亿)翻了一番,机构数量增长约4%。张奎认为,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为依法稳健发展提供高速路、防火墙和隔离网,切实保障由大到强的发展质量。

“近年来,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甚至夹杂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张奎还表示,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全面落实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为此,张奎建议,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其中,建议明确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均应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特别是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机构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应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依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并以此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另外,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张奎建议,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同时,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导向。另外,建议顺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取消第三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规定,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原则。

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张奎还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张奎强调,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另外,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建议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