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犯赌博罪,张某获刑2年

辽宁省鞍山市交警支队原辅警张某,与妻子金某某在门店中公然开设赌场,4个月的时间里就抽取桌费33万元。9月19日,开屏新闻记者获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金某某(另案处理)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在鞍山市铁东区公园壹号一门市,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在鞍山市铁东区公园府一门市多次聚众赌博,张某、金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参与赌博为每桌4人,每人200个子,每个子100元人民币,相当于每人每局2万元赌资。张某、金某某收取参赌人员每人每场桌费300元以此获利。张某收取桌钱170600元,金某某收取桌钱165000元,合计335600元。

一审法院还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盛某某明知张某、金某某二人聚众赌博,在赌局担任服务员,负责结算赌资,收取桌费,每月工资4000元,共计获利16000元。2023年11月17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当日在鞍山市铁东区公园府小区的门市楼二楼将被告人张某、盛某某抓获。2023年11月17日,民警依法扣押张某的手机一部、作为赌博筹码的塑料卡片62张、作为赌博筹码的扑克牌46张,依法扣押盛某某的手机一部。

张某供述,参与赌博的人基本都是熟人,一桌4个人一共8万元赌资,两桌就是16万元赌资,规定打的是鞍山麻将。4个人轮流坐庄一次算一圈,16圈一局。一局结束后4个人通过微信与他们结算,每次抽取每人300元。盛某某在麻将馆中负责给赌客结算,从赌资中抽取桌钱然后转给张某,还负责收拾卫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盛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盛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0600元,追缴被告人盛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张某以认定其犯赌博罪的定性错误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累计赌资数额达5万元以上,获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盛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接收赌博违法所得等直接帮助,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盛某某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9月1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夏体雷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