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进一步优化存量,分区控增房地产用地、控制新增住房供应节奏
据辽宁省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月21日消息,鞍山市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购房补贴、土地供给、公积金贷款等。
文件提出,加大购房补贴支持力度。自2024年11月11日起,居民家庭购买一手新建商品房,对其所缴纳契税给予50%财政补贴。同时,延续“卖旧买新”补贴政策,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一年内出售本市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其改善增加的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财政补贴(限额2万元),卖旧房与买新房的网签备案时间不分先后。以上契税补贴政策与“卖旧买新”补贴政策不可兼得。
为进一步优化存量,鞍山市还提出,面落实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延长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已准入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供给方面,严格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分区控增房地产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经济发展趋势,结合各地区存量住宅用地及商品房实际情况,分地区科学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照计划清单组织土地供应。根据年度盘活存量住宅用地面积确定全市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上限,鼓励去化周期低、环境宜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适量增加土地供应,原则上去化周期高于36个月的地区暂停土地供应。
从严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控制新增住房供应节奏。对已出现逾期交付风险的房企,后续开发的项目,原则上在主体封顶后再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存量
(一)大力支持住房消费
1.加大购房补贴支持力度。
(1)自2024年11月11日起,居民家庭购买一手新建商品房,对其所缴纳契税给予50%财政补贴。
(2)延续“卖旧买新”补贴政策。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一年内出售本市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其改善增加的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财政补贴(限额2万元),卖旧房与买新房的网签备案时间不分先后。
以上契税补贴政策与“卖旧买新”补贴政策不可兼得。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全面落实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鞍山市分行;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鞍山金融监管分局)
(2)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延长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已准入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3)强化融资协调机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开发企业完善手续,做到“应进尽进”,推动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鞍山金融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其他各成员单位)
(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
3.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因政府延期交地致项目延迟开发的历史遗留项目,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合同中可协商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可将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延至两年,竞得人须按约定承担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如出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对于缴清出让价款部分,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允许土地分割转让。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在明确约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有关责任义务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分割后原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约定实施建设共享,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备注说明。对于分割后需转让的土地,由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人须履行的相关责任义务,并依法予以公示。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支持预告登记转让。对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存量土地,可以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文件中的权利人可以提请规划条件变更,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办理规划变更、许可等手续。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允许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功能,并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前提下,为有效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解决“停缓建”等项目开发建设问题的,允许企业基于项目及周边市场的当下实际情况,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经论证并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依规依程序适当调整规划用途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商业配套比、车位比等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要求。凡是调整规划条件的项目,须履行相关土地价格评估及用地手续办理等程序。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严格控制增量
7.严格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分区控增房地产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经济发展趋势,结合各地区存量住宅用地及商品房实际情况,分地区科学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照计划清单组织土地供应。根据年度盘活存量住宅用地面积确定全市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上限,鼓励去化周期低、环境宜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适量增加土地供应,原则上去化周期高于36个月的地区暂停土地供应。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从严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控制新增住房供应节奏。对已出现逾期交付风险的房企,后续开发的项目,原则上在主体封顶后再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高供应质量
9.提升住宅品质,增加得房率。鼓励住宅建筑阳台以封闭式为主,封闭阳台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凸(飘)窗进深不超过0.8米的可不计入容积率;引导住宅首层空间多样化利用。在紧邻居住小区集中绿地、活动场地的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架空层,仅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使用的(其层高不宜小于3.6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地下停车位可计容;优化户型设计,小区内9层以下住宅(含9层)楼长可不受限制。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10.积极推广“好房子”建设,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优化规划指标建设高品质、低密度住宅项目。积极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带装修销售商品房,推广应用菜单式、套餐式精装房订制。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