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9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临沂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通告》指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的禁猎对象有哪些?根据《通告》要求,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除此之外,《通告》还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诱笼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

《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通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走私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临沂市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临政字〔2021〕80号)同时废止。(王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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