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9月1日起施行!
7月9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补偿:一是陆生野生动物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自然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致其死亡,且自然人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已依法履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义务;二是陆生野生动物对合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或者其他栽培植物造成较大损毁;三是陆生野生动物对合法饲养的畜禽、养殖的水产或者其他动物等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死亡;四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其他情形;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补偿的其他情形。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其应当保护或者记录现场,并在抢救、治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致害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发票及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明。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款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是造成人身损害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补偿医疗费和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补偿医疗费和残疾补偿金;造成死亡的,补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和丧葬费。二是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或者其他栽培植物损失的,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致害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得出的损失总金额的60%给予补偿。损失量的计算方法参照《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范》进行计算。三是造成畜禽或者其他饲养动物受伤的,按照不低于实际发生治疗费的60%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致害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上年度该畜禽市场价格的50%。造成禽畜或者其他饲养动物死亡或者水产被食用的,按照不低于致害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上年度该畜禽或者水产市场价格的70%给予补偿。四是造成合法财产损毁的,可维修的按照致害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70%给予补偿。无法维修的,按照致害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上年度平均市场价的50%给予补偿。
《办法》提出,属于下列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是因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二是因围观、挑逗、故意伤害、主动攻击和违规投食、饲喂陆生野生动物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三是合法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或者其他栽培植物被损毁;四是进入自然保护地内的散养牲畜、家禽受伤或者死亡;五是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六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