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法院将庭审“搬”进校园

近日,龙陵县人民法院携手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的庭审“搬”到了龙陵县龙新中学,让同学们“沉浸式”体验庭审,“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面对面”接受普法。

2023年2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意且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到龙陵县龙新乡雪山村弯子寨组对面的山林等处采挖兰花112株出售。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兰花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法院经审理认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法庭上,检察官还以该案为例,结合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