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桑高价聘少女当「小姐」 给摸胸再加薪 结果赔惨了

苗栗妈妈桑用高薪吸引未成年少女到酒店当坐台小姐,如果提供摸胸猥亵等服务给客人,还可以额外领小费。(示意图/Shutterstock提供)

苗栗妈妈桑以每台600元的高薪,诱拐4名未成年少女在酒店担任坐台小姐,打工陪酒,并表示只要少女愿意给客人摸胸猥亵等,就可以获得额外小费,事后女孩们的父亲知道后,崩溃提告,法官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有期徒刑10月。

判决书指出,苗栗1名妈妈桑,透过LINE通讯软体以高薪引诱未成年欢欢(化名),到酒店担任坐台小姐,从事坐台陪酒、供客人摸胸等工作,薪资每台600元,如有让客人摸胸等猥亵行为,可再获取客人直接加给之小费,欢欢在工作期间共获的2700元的小费。

妈妈桑为了酒店的营利,也在Facebook网站刊登应征广告,以酒店媒人的方式,收留庭庭、妞妞、莎莎(均为化名)等未成年少女,让她们在酒店工作,分别为15天、7天、10天,主要都是从事坐台陪酒,每台600元。其中1名少女的父亲发现后,吓得报警提告。

警方调查后,没收酒店5月营收帐单、110年4月坐台表、坐台纪录表、小费收支纪录、员工旅游报名单等,并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32条》,引诱、容留、招募、媒介、协助,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者,及34条,利用儿童或少年从事坐台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等侍应工作者移送法办。

苗栗地院法官认定,妈妈桑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因为思虑不周,在未违反欢欢的意愿下,让花花自行决定是否让客人摸胸以收取小费,犯罪手段平和,考量其从事服饰业、月收入约3万元、家中又有罹癌之母亲与祖母需照顾,且已与4位少女达成和解,故判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