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一次给了…」少女烧日记 妈妈告不成!

少女日记写着初尝禁果事情。(图/示意图记者李钟泉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一名杨姓男子透过脸书认识13岁少女,前年6月和她在台北市一间宾馆发生性行为,而少女母亲翻看女儿日记,发现写了「我的第一次给了杨XX」、「我跟杨XX做爱过了!!」怒带女儿报警,控告对方与未满14岁少女性交罪。不过,因少女把日记烧了,也没有任何采证纪录证词翻来覆去,杨男也坚决否认,台北地院只好判无罪。

据判决指出,少女母亲翻开日记后察觉真相,翻拍其中6页为主要论据,但女儿把日记烧了,证辞反复,连杨男左上手臂有一大片刺青,她竟然说没有看到,且前后证述已有不一,另外,日记原本既已灭失,法官无从就翻拍照片内容的只字片段,而认定是少女就其亲身经历事实所作成的纪录,则其内容是否属实,尚非无疑。

判决书提到,该记事日记本翻拍照片内容虽记载「我的第一次给了杨XX!!」、「我跟杨XX做爱过了!!」等语,但此部分与少女陈述具有重叠性,且观诸其上下文意可知,其内容大多为情绪抒发宣泄,并未明确记载案发当日发生经过情形

少女在警询时明确表示不愿意至医院验伤,也不愿意对被告提出告诉等语,所以案发生后并无任何采证纪录,像是性侵害案件验证同意书、疑似性侵害案件证物采集单及受理疑似性侵案案件验伤诊断书等,可作为证据

因此,法官认定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无法形成杨男确有对少女为性交犯行有罪心证,既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自应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