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色狼「在台未犯罪」卻遭驅逐出境?移民署曝關鍵

43岁美国籍男子Levi Forrest Wallace 23年前在美国犯下对未成年性猥亵罪,移民署接获美国在台协会通知后成立专案小组追查,于7日找到男子并将其驱逐出境。有外界疑惑男子并未在台犯罪,为何需遭强制驱逐出境,移民署桃园市专勤队队长蔡政杰解释,已知悉男子在台从事工作,但他当初是以免签名义来台观光,依法不得工作。

移民署近日收到美国在台协会通知,美国籍男子Levi Forrest Wallace 2001年曾涉犯美国俄勒冈州刑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猥亵,被判处有期徒刑90日,缓刑2年;今年10月2日清晨搭机入境台湾。移民署立即发函警政署、外交部、劳动部和教育部注意,同时成立专案小组追查,随后于7日下午将其查处到案。

移民署表示,Levi Forrest Wallace以观光旅游目的来台,10月2日自桃园机场搭乘捷运到台北车站,再搭计程车到台北市区饭店住宿4天,之后自行透过网路搜寻到台北市松山区民生东路五段某大楼的分租雅房居住;除了旅游,男子在朋友介绍下曾在台北市某旅馆从事打扫及清洁等临时工作,确认他除了在国外有犯罪纪录之外,在台期间还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工作,依法驱逐出国。

桃园市专勤队长蔡政杰透过脸书粉专指出,在追查美籍W男的过程中,已知其在台湾有从事工作,但W男是免签来台,依法不得工作,因此符合移民法第29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停留、居留期间,不得从事与许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动;而依法规可以拦查W男且经他同意回家收拾行李,才一同前往勤务处所进一步清询查证。

依就业服务法第68条规定,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于境内工作,应即令其出国;移民法第18条在我国或外国有犯罪纪录之外国人,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国、第36条规定外国人入国后,发现有第18条第1项及第2项禁止入国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强制驱逐出国;蔡政杰强调,不论W男在美国的犯罪纪录,单是能证明W男在台有从事非法工作,就足以将其强制驱逐出国

但外界传出讨论W男「23年前的犯罪纪录还算是犯罪纪录吗?」蔡政杰表示,在移民法及其施行细则中,确实没有明定所谓的犯罪纪录消灭年限;以致有部分的人,会以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第6条规定的「5年」期限来套用;但是法律不能类比推理,更何况每部法律制定的宗旨和目的并不一样。

蔡政杰说,移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透过国境管理手段,以维护国家安全,涉及的层次是国家主权问题,对于在国际间不受欢迎的人物,或是其犯罪纪录确实对我国社会治安、甚至国安有威胁者,有权可以禁止入国。

移民署桃园市专勤队在台北松山区街头找到43岁的美国籍男子Levi Forrest Wallace。记者翁至成/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