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性侵犯「在台未犯法」遭驱逐出境挨批太闲 移民署这么说

画面为美国籍人士W男日前经移民署专勤队带回清询后,获得本人同意被驱逐出境。(报系资料照)

国内近日惊传一名美籍男子Wallace(译名李维)20年前在美国犯下对未成年性猥亵罪,今年10月以90天免签证入境台湾后双北趴趴走,事件曝光后引发许多家长恐吓,也让民众批评W男在台并未犯罪,却遭到强制驱逐出境,是否不合理;对此,移民署桃园市专勤队揭开原因。

回顾事件争议之处, W男上月入境,消息竟先由网友主动披露,移民署才透过新闻稿证实,处理方式让外界存疑,「他来台湾又没犯法,凭什么抓他?」、「他还在合法的停留效期内,不能强制驱逐出国」、「犯罪纪录已经是23年前的事了,还能追诉吗?」

移民署北区事务大队,桃园市专勤队长蔡政杰透过脸书粉专指出,依据《移民法》第28条规定,移民署人员执行公务时,对14岁以上之外国人,得要求出示证件,准用警察职权行使法第二章规定办理;另外,对方若有事实足认「得强制出国」或「从事与许可原因不符活动或工作」,办案人员可依法拦人,经当事人同意后带回勤务处所。

蔡政杰说,移民署追查W男期间,已知悉他在台从事工作,但鉴于他当初是以免签名义来台观光,依法不得工作,因此符合法规拦查W男要件,并经W男同意,让他回家收拾行李后,才再一同前往勤务处所进清询查证。

蔡政杰进一步表示,移民署强制驱逐出国处分书开立之前,从各新闻画面都可见W男并未上手铐,而移民署人员、警方于肢体上亦未完全碰触对方。他解释,W男仅为一名依法受查察的对象,在台尚未有实质违法事实。

事实上,依据强制驱逐出国法令《就业服务法》第68条规定「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于境内工作,应即令其出国」、《移民法》第18条「在我国或外国有犯罪纪录之外国人,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国」、第36条规定「外国人入国后,发现有第18条第1项及第2项禁止入国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强制驱逐出国」;蔡政杰强调,尽管不追究W男在美国的犯罪纪录,仅从他在台从事非法工作这一点上,移民署有权将其强制驱逐出国。

即使有部分民众认为,W男23年前的犯罪纪录因过去多年,且在他未有新罪证的前提下不应重新被检讨,而蔡政杰则以移民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坦言确实并未明定所谓的犯罪纪录的消灭年限,以致部分人士想利用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第6条规定的「5年」期限套用。

蔡政杰直言,移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透过国境管理手段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层次是国家主权问题,对于在国际间不受欢迎的人物,或是其犯罪纪录确实对我国社会治安、甚至国安有威胁者,有权禁止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