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搖男嬰腦傷非凌虐 保母改輕判

陈姓保母因八个月大男婴哭闹不止,愤而猛力摇晃他致呕吐、眼睛上吊,甚至脑伤影响未来发展,一审认定陈女凌虐男婴,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重伤罪,重判五年六月徒刑;但是二审调查认定,陈女摇晃男婴与鞭打、香烟烫身体的「凌虐」行为有别,仅构成普通伤害罪,撤销轻判四年六月。

起诉指出,陈女(四十九岁)二○二○年十二月受托照顾男婴,却仅因对方哭闹就对他用力摇晃,导致脑部严重受损萎缩,发展迟缓,外婆发现孙子恶心呕吐,送医才惊觉受虐。

台中地院审理时,陈女否认犯行,辩称没有凌虐男婴,法院比对男婴病例,发现他虽是早产儿,但并无癫痫或脑伤,是受托期间才出现呕吐、抽搐及眼睛上吊异状,且陈女测谎也呈现不实反应。

一审指出,陈女托育期间,男婴接续数次遭受剧烈摇晃的外力伤害,造成有受虐性脑伤,陈女故意剧烈摇晃的行为,依一般社会通念是粗暴不仁行为的「凌虐」,判处陈女五年六月徒刑。

二审调查认定,陈女为管教男婴基于伤害故意剧烈摇晃,但仍与鞭打成伤、用香烟烧烫身体、抛掷撞墙、喂食毒品等粗暴凌虐行为不同,并未构成施以凌虐妨害儿童健全发育致重伤罪,仅属于普通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