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共议|“一房二卖”与“一股二卖”之探析(下)

一股二卖

“一股二卖”,是指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

法律分析

对于该纠纷的处理,通说参照《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法解释(三)》)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举例阐释:A是甲有限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B,甲公司股东名册已经将A变更为B,但甲公司没有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一段时间后,A又将股权转让给了C。现B请求认定A第二次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遂出现纠纷,如何处理?

需分情况讨论:

1、如果C符合:(1)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受让:(3)履行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即C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取得该股权。对于B而言,可请求A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C不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则未能取得股权。

结语

“一房二卖”一般需要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是合同法与物权法对峙的显现,在肯定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优先侧重考虑“一物一权原则”。“一房二卖”是对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毁灭,卖受人面对多个合法有效的债权却只能选择一个,因此就必然会对其他债权产生违约责任,很多卖方也因此冒着承担违约风险选择“一房二卖”。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市场交易人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稳定市场秩序,必须要加大此领域立法。

“一股二卖”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常见的纠纷模式,侧重分析不同情形中的转让效力层次,基于利益平衡考虑,借鉴《物权法》上的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一股二卖”情形下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含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履行了转让的相关手续四个要件。无权处分则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在“一股二卖”情形中认定股权转让人第二次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为无权处分,其本质在于认定此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人对于该股权是否享有所有权。判定有权还是无权的关键在于确定该股权何时发生变动,而将债权意思主义结合满足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之时确定为股权变动的时点,更能够支持股权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

蒋博律师,案件获无罪判决,长江说法特邀嘉宾,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会计资格证;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18602768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