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我已经离职,怎么又被“重新上岗”了?

【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名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019年下半年,他与A驾校合作进入驾校,双方约定由A驾校提供教练车,张某负责自行招生培训,所得的学费按比例分成。2020年4月,张某因个人原因从驾校离职。

某天,张某打开江苏驾培平台,却发现自己离职后,账号中依然有大量培训记录:

“2022年10月17日,训练科目:科目三;实际时长(h):2.00里程(km):1.09”

“2022年10月19日,训练科目:科目三;实际时长(h):1.45;里程(km):1.39”

经过统计,2022年10月16日至11月27日间,张某先后为若干名学员提供了包括科目二、科目三在内的时长不等的培训。

“我都离职了,咋又当起教练了?”带着疑问,张某联系原单位后得知:自己虽然离职,但教练员证仍然登记在驾校名下,在其离职后,驾校继续使用其身份开展学员教考培训。

张某认为A驾校的行为已经侵犯其个人信息等权利,遂将驾校诉至法院,认为驾校已经侵犯其个人信息,要求驾校赔偿50000元。

驾校主张,张某虽然离职,但其教练证仍在驾校名下,因此驾校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张某权益。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在张某离职后,驾校未经张某许可,继续使用张某的教练员证开展驾驶培训,在使用的两个多月时间内,为若干名学员提供科目二、科目三培训。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24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并将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按要求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扬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关于教练员的管理要求,教练员入职驾校,由驾校在系统里将教练员资质登记下在其名下,方可开展驾驶培训工作。在教练员离职后,驾校需在系统中解除与教练员的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驾校在张某离职后,没有及时解除其与张某教练资质的登记关系,反而继续使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张某的驾驶员证具有人身专属性,未得到张某允许,驾校擅自使用其资质,属于非法使用张某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本案中,原告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A驾校的侵权所遭受的收入损失,但被告确因其侵权行为降低了在驾驶员培训中聘用教练员的用工成本,这亦是获利的一种形态,故应基于被告A公司的获利计算张某的损失,以判定赔偿金额。根据本案事实查明,被告A公司非法使用原告张某教练员证的行为持续两个多月,期间为若干名学员提供了时长不等的科目二、科目三的培训,综合考虑持续时间、培训市场,结合本地区驾驶培训的收费标准,在扣除驾校的一定成本后,酌定被告A驾校赔偿原告张某5000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驾校也按照判决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中,教练员证属于专业资格证书,具有人身专属性。驾校未经许可,使用其个人资质开展驾驶培训,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同时,驾校没有及时从系统中解除其与教练员的合作关系,仍使用其教练资质持续开展培训,导致实际培训教练员与资格证不符,存在驾驶培训不规范的风险。

透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作为普通个人,对于自身的个人信息,不仅包含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也包括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资格证书,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我们应当及时维权。同时,用工企业也应当做到规范管理、诚信经营,不能为了牟取私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破坏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素材报送:徐澄涛

高邮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