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搭高铁见女儿2年花8万 不爽怒告前妻:还我钱
男搭高铁见女儿2年花8万 不爽怒告前妻:还我钱(高铁示意图/中时资料照)
住在台中的蔡姓男子,与妻子离婚后,两人生的女儿由前妻吴姓女子照顾,由于吴女住在高雄,蔡男每月有两次机会可以探望女儿,期间蔡男都搭乘高铁接送女儿,离婚至今花费大约7万多元高铁费用,蔡男不满前妻「从没接送过」,因此一状告上法院,不过因为一个理由,法院判蔡男败诉。
蔡男2017年8月与吴女离婚,至于未成年女儿由2人共同任之,但基本上是与吴女一起住在高雄,蔡男每月须支付3万3000元抚养费,每个月有两次的探视权;蔡男不满指控,每次与女儿见面,自己要先从台中搭高铁到左营,接女儿回台中,之后再陪女儿搭高铁返回左营,自2017年10月1日起,一直到去年9月9日,总计搭乘22次高铁,为此已经支付7万8240元费用。
蔡男认为当初离婚有讲好,接送费是2方各自负担,但吴女却不愿到台中接女儿回家,导致他必须多付一笔交通费;针对前夫指控,吴女表示是蔡男自己决定这么做,她是配合的角色,并拿出两人传的简讯当作证据。
法官审理此案时认为,蔡男自行改变接送方式,吴女只是配合,客观上显然没有太大问题,且对方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审结判蔡男败诉,吴女无须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