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轮胎提假处分 法院禁泰丰售地

南港轮胎提起诉讼主张,其为泰丰的股东,而泰丰位在桃园市中坜区厂房的49笔土地,分别登记在泰丰子公司泰鑫建设、泰诚开发名下,这些土地价值逾百亿元,泰鑫、泰诚公司股权是泰丰主要部分的财产,不可随便移转及出售。

南港轮胎表示,泰丰在今年6月15日召开董事会中,迳自通过出售泰鑫股权、及49笔土地或泰诚股权,不理会南港轮胎制止行为的请求,并拒绝该决议提交股东会决议,并在7月22日董事会中,通过公开标售股权等。

南港轮胎主张,泰丰的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南港得凭以对其诉请确认决议无效或行使股东制止请求权,依法声请在本案诉讼判决确定前,禁止泰丰执行6月15日决议及标售公告,及签约及履约交割等行为。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认为,斟酌南港轮胎将来胜诉可能性,并权衡处分与否对两造造成现在及将来可能之损害与程度,以及对泰丰轮胎营运与第三人交易安全之影响,准为定暂时状态处分,可防免南港轮胎受损害。

合议庭认为,南港轮胎声请暂时状态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应予准许,考量本案诉讼所需期间约3年又1个月、法定利率为年息5%估算,裁定南港轮胎以15亿5000万元供担保后,禁止泰丰在本案诉讼确定前,执行这些争议的公司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