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偷拍當場被抓辯一時情急改上女廁 彰地院判刑出爐
彰化县朱姓男子去年进入溪湖镇图书馆4楼女厕内的无障碍厕所,被相邻厕间准备如厕的女生察觉,报警把朱男移送侦办,彰化地方法院审结,朱男没前科但矢口否认犯行,依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5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朱男去年7月到溪湖镇图书馆4楼女厕内的无障碍厕所,欲偷拍他人如厕画面及身体隐私部位,一名女生到相邻的厕间蹲下准备如厕,从门缝看见人影就不敢上厕所,她从厕间出来打开无障碍厕所的门,看到一名男子衣着整齐面向左侧的粉红色隔间墙,也就是她原本上厕所的厕间方向,隔间墙上有空隙,她当下要求男子交出手机,然后报警。
朱男否认偷拍,辩称先到男厕如厕,因上不出来,一时情急就到女厕的无障碍厕所的坐式马桶上厕所,没锁门,手机虽在照相模式却是黑屏,手机内两张照片一张是不小心拍到图书馆自修室桌子,另一张是他在男厕整理仪容时不小心拍到男厕的门。
女生证称,不认识朱男,亦与朱男无任何纠纷,律师有提到金额来调解,她觉得是污辱,她不接受金钱赔偿,只是想好好读书,没人想要出门发生不好的事。女生哭着对承审法官说,她在本案受到的心理煎熬不比朱男来得轻松,如果朱男认罪,她可以接受附条件缓刑。
彰化地院审酌,朱男为图一己之私欲,竟欲以行动电话拍摄女子的性影像,欠缺对他人隐私权的尊重,特别是女生所称案发地点是各年级学生进出场所,朱男犯行使她和使用图书馆的人都感到不安,甚至她连使用公共厕所都会感觉害怕,足见朱男行为不但直接侵害女子的个人法益,也可能造成民众使用这图书馆的不安,其行为自应严予苛责。
朱男犯后文过饰非,未见任何悛改之心,犯后态度不佳,既然朱男未见有何幡然悔悟之表现,自应透过本件刑罚让被告知其行为之非,而达预防再犯效果,判处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没收扣案的1支行动电话。
彰化县朱姓男子到溪湖镇图书馆偷拍,被彰化地方法院判决有期徒刑5月。记者简慧珍/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