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湖垃圾山争议判决出炉 北市环保局须给付4942万
高院民事大楼。(本报资料照片)
2006年北市内湖垃圾山清除工程,台北市环保局与承包厂商为了工程款闹上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北市环保局给付4942万8591元。可上诉。
厂商福清公司提告主张,2006年就北市内湖垃圾山清除统包工程签订工程采购契约,承揽施作工程,应自开工日起1550日历天内竣工,惟履约期间因多项事由,经北市环保局核定展延工期计1040天,故预定竣工日期展延至2013年11月15日。
福清公司表示,工程在2014年1月22日竣工后,北市环保局以公司逾期68天为由,扣罚逾期违约金6883万2878元,公司得依契约及情事变更原则,请求北市环保局给付公司1亿8381万9608元。
北市环保局溢扣逾期违约金4858万7914元,福清公司得请求北市环保局给付工程款4858万7914元,及北市环保局已核定展延工期67天的工程管理费80万0645元,及加计此部分之营业税,共494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