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4年前煤矿爆炸案32死 近日一审宣判32人获刑

2016年12月3日的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伤。近日一审宣判32人获刑。(图/新华网)

2016年内蒙古一起煤矿爆炸案近日进行一审宣判,位于内蒙赤峰的宝马矿业公司因越界采矿,因严重监管疏失、忽视安全隐患,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伤的特大瓦斯爆炸案,赤峰市法院对22名相关的事故责任人、10名政府公职人员依法判处1年9个月至15年不等的徒刑。消息经报导后,许多网民表示,这么多年前的案子到现在才宣判,其中有多少曲曲折折的过程,够拍个电视剧了。

据《新华社》报导,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林西县人民法院、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分别对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9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事故单位22名责任人和10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报导说,这起发生于2016年12月3日的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99万元人民币(合台币1.95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起,宝马煤矿长时间、长距离、大范围、大规模疯狂越界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累计越界采掘煤炭资源总量4061972吨,总价值102036.72万元。宝马煤矿在越界区域内冒险蛮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引发瓦斯爆炸事故。

宝马煤矿及其母公司宝马煤炭物资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内蒙古煤矿监管单位与相关政府部门严重监管缺失、怠忽职守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相关部门部分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行为,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邱则田等10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13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赵海生等7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4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人缓刑。对高启柱等4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4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吕虎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对鲍青春等10名国家公职人员以怠忽职守罪、受贿罪、行贿罪或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15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大部分被告人还同时被处罚金。

网友在微博上发表回应称,「一件案子查了这么多年才一审判决, 其牵涉规模之大令人心惊」,「煤矿事故一再发生,每一块煤都带着血才堆积起来G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