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師遭壓無法抵抗...慣竊侵入宿舍偷2千元 現場遺留保險套露餡
陈姓男子4年前侵入台南某大学校教师职务宿舍,窃取女老师放在1楼餐桌处侧背包内钱包现金2千元,女师报警,在房外2楼楼梯口处发现已拆开包装保险套,采得DNA送检与陈相符,一审认他犯侵入住宅窃盗罪处3年,二审认量刑未逾越法定刑范围,驳回陈男上诉。
律师认为,依陈窃盗所涉罪名、前科、犯罪所生损害等量刑因子,输入司法院窃盗案件AI辅助量刑资讯系统,建议刑度为6月至1年6月,平均刑度仅10月。量刑过重。
律师表示,陈虽有多次窃盗前案,但陈并非出于计划性犯案,窃取财物仅2千元,于原审审理时就侵入住宅窃盗自白认罪,原判决却量处较平均刑度多26个月重刑,明显轻重失衡,违反比例原则与罪刑相当性原则。
台南高分院认为,陈坦承侵入女师宿舍并窃取皮包内金钱,但矢口否认窃取金钱得手后,再前往其住处2楼搜寻财物欲继续行窃,进入女师卧室后,她听闻声响惊醒,发现房内靠窗处有人影,惊吓坐起大叫。
陈唯恐女师喊叫引来他人而为警查获,冲向她后以棉被压住女师阻其大声喊叫,女师挣扎反抗仍无法挣脱,数分钟后女师稍推开陈称:「我有心脏病,我们学校有驻警队晚上会巡逻,你不要犯下大错,你赶快走。」陈闻言才离开其住处。
合议庭指出,陈告知会立刻离开要求女师勿打电话报案,随后女师反锁房门,直至听闻陈关上1楼大门声响,确认对方离开后,才打电话给驻卫警协助报案处理。警方调查陈脚印留在女师住处2楼书房、留有身体迹证保险套遗落在女师住处2楼楼梯口。
合议庭表示,陈上述举动虽经原判决调查认定尚不构成强盗犯行,且也非窃取金钱行为而未在窃盗犯罪事实予以记载,但已在理由内说明陈有上述严重妨害住居安宁行为,而非全未加以说明认定,却采为量刑基础。原判决以陈窃盗行为外,更有上述对女师施暴,影响其住居安宁,造成女师身心恐惧,行为极为恶劣作为科刑审酌因素。
同时,陈入监前曾在嘉义担任粗工,日薪约1200元,自陈窃盗动机是因无工作而缺钱花用,但陈并无因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或智识程度过低,难以觅得正当工作赚取合法收入情事,应是怠于付出劳力赚取收入。
且陈自述案发前曾住宿汽车旅馆、饭店等处,既未工作又无收入,竟仍花费金钱在外住宿,恣意挥霍,并以窃取他人财物满足私欲,陈犯罪动机及生活状况毫无值得原谅或令人同情之处。原审量处3年,并未逾越法定刑范围或有何违反比例原则、公平原则及罪刑相当原则情形,尚称允当。全案不得上诉。
台南高分院认为,原审认陈男侵入住宅窃盗罪处3年,并未逾越法定刑范围或有何违反比例原则、公平原则及罪刑相当原则情形,尚称允当,驳回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