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戴眼罩帮口腔服务 台中男趁机偷拍还威胁散布
台中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涉嫌偷拍交往对象小美(化名)的性影像,并以此恐吓对方与其见面。(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中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涉嫌偷拍交往对象小美(化名)的性影像,并以此恐吓对方与其见面,遭台中地检署起诉。法院认定其偷拍行为已构成妨害性隐私罪,恐吓部分则因未遂未构成更重罪行,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可易科罚金。缓刑3年,期间需提供60小时公益劳务,并接受法治教育课程3场及保护管束。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德与小美透过交友软体相识并交往期间,双方曾自愿发生多次性行为。然而,112年9月7日,两人在台中市汽车旅馆发生关系时,阿德趁小美配戴红色眼罩为阿德口交之际,未经同意以手机偷拍小美全身裸露并进行性行为的影像。
之后,阿德为迫使小美与其再次见面,于9月27日及10月12日分别透过微信传送偷拍影像及威胁性文字「明天早上9:30,壐朵门口见面」、「要看照片影片吗?你不想拿走的话,我就拿来用了」、「明天早上壐朵,9:30,你没来的话,会很精彩欧,老家、学校、补习班,都会看到精彩东西」、「出来再让我玩一次啊,有男朋友都半夜出来让我X了,还像母狗一样趴着,我给他看看好了」等文字。尽管小美感到恐惧,仍选择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时,阿德对偷拍事实坦承不讳,并确认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319条之1所定「未经同意拍摄性影像罪」。至于威胁部分,法官认为阿德以微信传送讯息与性影像的行为,虽具有恐吓性质,但由于双方并未面对面接触,且小美未因此赴约,难以认定已构成强制性交未遂罪,仅构成恐吓未遂。
法官审酌,阿德偷拍行为对小美身心造成影响,考量阿德与小美达成和解赔偿其损失之犯后态度,依犯无故拍摄他人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4月,犯强制未遂罪,处有期徒刑6月,犯强制未遂罪,处有期徒刑6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可易科罚金。缓刑3年。缓刑期间须提供60小时公益劳务,并接受法治教育3场及保护管束。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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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刑法319-3条,未经他人同意,无故重制、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其性影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条之1第1项至第3项摄录之内容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