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搭電扶梯未扶好撞倒2女 士院判拘役50日
林姓女子搭乘南港展览馆捷运站电扶梯,因未扶好扶手、站稳踏阶而跌倒,向后撞倒2女,导致2女受有擦挫伤。士院认为林女有过失,日前依过失伤害罪判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
士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林女于去年4月11日中午,在台北市南港区南港展览馆捷运站内搭乘电扶梯上楼时,未扶好电扶梯的扶手,因重心不稳而往后撞倒站在她身后的2名女子,导致2女跌倒在电扶梯的踏阶上,受有多处擦挫伤。
案经士林地检署依过失伤害罪嫌起诉。林女辩称,她有握紧扶手,因电扶梯阶梯震动、运作问题,扶手上升速度较阶梯慢,导致她抓不住扶手而跌倒。
承审法官勘验捷运站监视器画面时认定,林女站上电扶梯后,将右手臂放于扶手上,身体往右歪斜靠向扶手,且身体右下半部、右后腿向后拖移,因重心不稳向后撞倒2名被害女子,林女行为与2名被害女子的伤势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林女所为实有不该,且迄今仍否认犯行,尚无真心悔悟,也未与2名被害女子达成调解或和解,衡量林女的过失情节,依过失伤害罪判处拘役50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