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娜娜登台唱「我的祖国」 陈亭妃:不该做的事「一定要开罚」

欧阳娜娜于央视献唱「我的祖国」。(图/翻摄自YouTube、微博)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艺人欧阳娜娜、张韶涵上月30日晚间在中共「十一」晚会演唱,恐涉及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对此,民进党立委许智杰1日表示,若违反两岸条例的确可以开罚50万元;民进党立委陈亭妃也说,两岸条例已经讲得非常清楚,「这次一定要开罚」。

中国大陆央视于上月30日晚间播出中共建政71周年晚会,欧阳娜娜与香港、大陆的艺人合唱开场歌曲「我的祖国」,张韶涵也在晚会上与大陆艺人合唱抗疫歌曲「守护」。陆委会表示,国人应共同捍卫台湾尊严与价值,勿参与中共国庆活动,指称对于相关演出,陆委会将会同主管机关文化部予以密切关注,并协同进行后续处理。

对此,许智杰1日受访时表示,央视是中共党媒,艺人行为若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之1规定,的确可以开罚50万元,不过开罚是最后的手段,主要是希望要求台湾人民可以自制,不要成为中共统战的样版。

陈亭妃则说,《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已经讲得非常清楚,只要涉及到中共的党务还有政治机关,甚至是政治性内容,绝对都可以罚。

陈亭妃也强调,并不是只要讲到「我的祖国」就要开罚,而是因为央视绝对是政治机关,而且艺人的代表性不一样,如果艺人讲到「我的祖国」,甚至是唱和中国、变成样板,可能会造成未来台湾人自己的混淆,所以她认为这次一定要开罚,才能让大家了解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1第1项明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下列行为:一、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构) 、团体为任何形式合作行为。二、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0-2条也规定,违反第33-1条第1项规定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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