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谱争议延烧!NCC拒调解 台湾大发6点声明

台湾大哥大董事长蔡明忠。(资料照)

台湾大哥大频谱争议延烧,NCC以台湾大提出要求「匪夷所思」,加上9大方案没有诚意为由,认为双方无需再行调解。台湾大22日表示,虽终止调解非台湾大所愿见,但对于主管机关的决议,仍予以尊重。而为维护用户及股东权益,后续的司法行政救济程序,台湾大将依照原定规划进行,持续为股东与用户争取最大权益。

台湾大也提出6点声明,声明如下:

一、 本公司8/19去函NCC『展延超额频宽处理期限至 113 年 9 月15 日并于 113 年 9 月15 日前缴回超频,于该期限前就已完成整并之基地台,可先停止发射超额频段』

台湾大强调,在法院调解事项,就是超频处理期限可以展期到何时,NCC明确知道并同意由法院进行调解。台湾大始终展现诚意,并遵循NCC指导,提出远高于罚金之9项公众利益补偿方案,「请求」主管机关同意适度展延缴回频谱期限,以维护台湾之星原280万用户之网路使用权益。申请展延缴回频谱期限,也已由第一次调解庭时提出的明年5月,大幅压缩到今年9月15日。但却仍遭NCC刻意扭曲误解,台湾大只能表达遗憾。

二、本公司8/12去函NCC,请求于9月15日前,对本公司不再为不利处分(包括命改正处分、怠金、罚锾…等),且废止已为之不利处分(113年7月10日命改正处分、同年月18日怠金处分、同年月22日罚锾处分及同年8月2日罚锾处分)

台湾大系依法将不利处分列入调解事项。依行政诉讼法第228条之2,必要时,经行政法院许可者,得就诉讼标的以外之事项,并予调解。台湾大依此规定将罚锾、怠金等不利处分列入8月12日所提调解方案,于法有据。若NCC认为不应该提出废止不利处分之要求, 可于调解庭上提出讨论。

而后,台湾大于8月19日提出第五次调解方案,并未列入怠金及罚锾等不利处分,NCC当日已收讫,显然已知悉台湾大最新调解方案的内容,并未列入怠金及罚锾等不利处分。

三、 台湾大于8/16「陈报法院,要求 NCC 四位委员于 8/29 亲自参加调解程序。」

由于NCC于8月6日第一次调解日,法庭上NCC代表出席之委员及律师所提意见「台湾大应提出就9/30缴回所应回馈的消费者权益及公益方案」,于调解日后回到NCC委员会均遭否决,而8月29日为第二次调解庭,距离台湾大于8/16调解方案中所提的9月15日缴回期限仅剩半个月。为了顺利且尽速达成调解,台湾大哥大请求行政法院通知NCC委员会之4位委员到场,以便调解委员充分了解4位委员的想法,目的系希望促成调解成立。

四、 NCC指出「由逐日台湾大哥大基地台缩频进度观察,足见台哥大及早可采取不同工法或如近期加大投入工班人力,使基地台缩频工期大幅缩减,可证 NCC 要求 113/6/30 前完成显非不合理。」

台湾大与台湾之星因有3G、4G、5G三个不同世代和七个不同频率网路需要整合,整并复杂度高,整体工程浩大非一蹴可几,NCC要求合并仅 7个月就缴回频谱实为期待不可能。台湾大同仁日夜兼程下,加速进行无线网路整合工程, 至113年6月30日,仍有超过2,000个站点尚未完成相关作业;若依NCC要求,于6月30日贸然进行全区缩频缴回频谱,将冲击超过120万原台湾之星用户。台湾大一再向NCC表明,为维护用户权益,采逐站整并工法,亦从未改变此种工法及维护台湾之星用户的心意,倘若NCC有其他同样足以维护用户权益并能确保在6月30日前可完成网路整并之工法,身为主管机关,应及早告知台湾大哥大,与我们一起维护用户权益,而非事后臆测6月30日之合理性。

五、 NCC指出「针对补偿方案难认合理、有效补偿消费者权益、公共利益(含市场秩序) ,且陈报法院书状率尔曲解、指摘、臆测委员会意见,诚难谓有进行调解之诚意。」

NCC于8/6行政法院调解时要求本公司就三个月展延期间(6/30~9/30)提出「补偿」消费者及公共利益之方案,惟并未明示此三个月期间消费者及公共利益究竟受有何损害而需补偿。针对NCC的开放性问题,台湾大共向NCC提出九项公益、多元方案,范围包含落实数位平权、促进AI国力、照顾弱势通讯权益及协助防治诈骗等,皆是目前国家、社会及电信产业亟需共同解决之社会议题,均为有助公共利益之举,诚意十足。

六、 NCC委员会认为已无续行调解之必要

NCC于6月26日开庭时称有调解意愿,8月6日第一次调解庭提出要台湾大哥大提出补偿方案,期间台湾大展现高度诚意,依据NCC要求积极进行回应,所有事业群同心协力迅速提出有助国家、守护徧乡、促进社会共融、落实数位平权之公众利益补偿方案,另一方面工程团队更加日夜兼程赶工,但NCC对台湾大哥大所提历次调解方案迟不回应,今眼见台湾大哥大提出9月15日期限,距今不到1个月,NCC才于8月21日表示无续行调解之必要,过去数月行政法院、调解委员想促成调解之良善美意亦成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