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嫌犯验尿违宪 冲击检警办案

宪法法庭判决,《刑事诉讼法》205条之2「非侵入性强制采尿」的规定违宪,图为警方将涉嫌使用毒品的酒店小姐带回验尿侦讯。(陈卓邦摄)

陈姓男子10年前因涉嫌吸毒遭警方强制采尿后被检方起诉,承审法官认为该规定抵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4日判决,认定《刑事诉讼法》205条之2「非侵入性强制采尿」的规定,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违宪,自判决日起至迟满2年失效,2年内要完成修法;过渡期间,警方须向检察官声请鉴定许可才可强制采尿。

本案起因陈男拒绝接受采尿,警方2012年3月23日将他强行押解到医院,捆绑在病床上后,由医师将尿管插入他的尿道并采集其尿液检体,送验后呈安非他命阳性反应,检方将陈男起诉。

新北地院一审依施用二级毒品罪将陈男判刑5月,可易科罚金,陈不服提上诉,新北地院二审合议庭认为,拘捕的被告只要有相当理由认为,采取尿液得作为犯罪的证据时,都可采取之,这样的规定有违宪争议,裁定停审、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审理后认为,司法警察以侵入性方式采尿取证,严重侵犯受采尿者的基本权,且不符合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所以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强制采尿的规定,只限定「非侵入性」采尿。

宪法法庭并认为,刑诉法让警方以非侵入性方式,采取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尿液,这些规定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抵触宪法保障资讯隐私权及免于受伤害的身体权之意旨,判决日起至迟到届满2年失其效力。

宪法法庭指出,相关机关应自判决日起2年内妥适修法,在完成修法前,司法警察依刑诉法规定,以非侵入性方式采取尿液,应先报请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书。情况急迫时,警方可用非侵入性方式采尿,但须在采尿后24小时内陈报检察官许可,检察官认为不应准许者,应于3天内撤销,且受采尿者可在受采取尿液后10天内,声请法院撤销。

本案声请释宪的法官可恢复审理程序,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作裁判。警政署得知宪法法庭判决结果后表示,从即日起至主管机关司法院完成修法前,已责令各警察机关依判决意旨,在非情况急迫时执行「非侵入性方式采尿」,应取得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书。如遇情况急迫,以非侵入性方式采取尿液,应立即在24小时内陈报检察官许可,以兼顾犯罪侦查的必要与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的精神。

警政署强调,将会在各式会报、常年训练及勤前教育等场合加强宣导,后续也会协助司法院办理刑诉法第205条之2修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