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口角男打到女友脑出血 检起诉杀人未遂法官只认伤害

桃园张姓男子殴打同居傅姓女友致脑出血,一审依伤害罪判刑1年4月,高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本报资料照)

桃园张姓男子与傅姓女友同居,2017年间因吵架,徒手殴打傅女,致其受有脑部硬脑膜下出血、头部开放性伤口等伤害,检方起诉他杀人未遂罪,高等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他有杀人犯意,依伤害罪判刑1年4月。

检方起诉指出,张男、傅女2017年6月12日在同居处起争执,张男痛殴傅女头、脸等处致脑出血,送医急救才保住一命,张男涉犯杀人未遂罪;张男另在2017年7月14日前往唐姓男子工作室,趁机偷走唐男放在桌上的手机,另涉犯窃盗罪。

桃园地院一审认定,张男打女友仅构成伤害罪,判刑1年4月;偷手机部分则依窃盗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张男不服上诉。

高院二审认为,检察官起诉虽指张男以徒手及持器物方式攻击傅女,涉犯杀人未遂罪嫌,但张男否认,且依傅女与医师所为证述,及卷内相关事证,亦无从认定他持刀器或硬物攻击傅女,并具杀人犯意,仍应论以伤害罪,窃盗部分原判决也无不妥,遂驳回上诉。

本案伤害罪部分检方可上诉,窃盗部分则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