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街头「来回3次」撞情敌害重伤 醋男遭杀人未遂起诉

金门县金湖市区今年5月22日清晨发生之开车撞人疑似恐怖情杀案,金门地检署近日侦结,认被告犯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1项之杀人未遂、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之公共危险(酒驾)、第354条之毁损等罪,依法提起公诉。(图/民众提供)

金门县金湖市区今年5月22日清晨发生之开车撞人疑似恐怖情杀案件,经金门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施家荣指挥金门县警察局金湖分局侦办,逮捕杨姓被告到案,并扣得作案用之轮胎钢框等物,于当日晚间向法院声请羁押获准,经密集搜证后于近日侦查终结,认被告犯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1项之杀人未遂、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之公共危险(酒驾)、第354条之毁损等罪,依法提起公诉。

金门地检署指出,经查被告与被害人甲男、乙女等人有感情纠纷,被告因而对甲男心生不满,于今年5月22日早晨,双方相约在警察局金湖分局附近谈判,被告当时虽有饮酒仍驾车前往现场。被告驾车至金湖分局附近时,见被害人甲男站在甲男、乙女共有之车辆旁,被告竟基于杀人及毁损车辆之犯意,驾车冲撞被害人甲男及其身旁车辆多达4次,其中有3次撞到被害人。

嗣被告驾驶之车辆与甲男、乙女共有之车辆卡住后,被告已无法继续驾车冲撞,但被告竟又下车徒手殴打被害人甲男之头部及身体,而后再持路旁之轮胎钢框殴打被害人甲男之头部及身体,致使被害人甲男之头部及身体等多处受伤、骨折,幸经在场之数名民众制止,杀人部分因而未遂,甲男、乙女共有之车辆则因而车尾大面积凹陷、破裂;被告为警调查时,测得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46毫克。

金门地检署于同日获报后,认定属于重大治安犯罪,检察长指示由主任检察官施家荣与金门县警察局金湖分局共组专案小组侦办,并于一个月左右的侦查期间密集搜证,迅速提起公诉,充分彰显金门地区检警对于维护治安之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