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金联率5大工会理事长访金管会 提出联合声明

一、渣打银行工会理事长吴玉香表示,11月17日与工会进行6小时马拉松会议,终于协商完成关于7家分行整并之「员工安置计划」,并于30日上午会中建议金管会于金融机构合并或分支据点裁移整并时,由金管会建立并落实「劳资双方应就员工安置计划进行正式协商」,系劳工最直接重要的保障;此外,渣打银行协商代表具体承诺日后将尊重会员意愿,绝对不会强迫非自愿性转职情形,故吁请主管机关共同关注本件分行整并裁撤案后续具体履行情形。

二、日盛银行工会理事长陈建志表示,自7月2日起日盛银行及日盛金控两工会至今已与富邦金控进行6次团体协约协商会议,后续又有3次非正式协商会议,惟针对包括优离、优退及留任员工奖励等相关条约在内之员工安置计划草案,仍未达成具体共识。陈建志指出,日盛银行员工人数已离职上百位,员工数从1503人(3/31)降至1381人,(11/10)。故工会吁请金管会要求富邦金控尽速就相关诉求与劳方达成共识:留任员工给予3年工作权的合理适应期及相关留任奖金;以及提供优于劳基法优离、优退方案给予合并后选择不继续留任员工,应依规定核给资遣费,并按优惠补偿基数计算。同时请主管机关严加审查对于其员工安置计划、人事异动案、分行服务据点迁移申请案,以保障员工权益。

三、日盛金控工会理事长刘汉洲则以公文要求金管会监督富邦金控,在未签订团体协约或员工安置计划前,应立即停止员工提前转任。工会指出,富邦金控于劳资协商期间,以合意的名义,进行个别员工在团体协约未签订下提前转任的安排,不仅使日盛金控暨其子公司员工颇受身心压力,而且违背富邦金控公开声明合并进程的执行,且将原本属于日盛金控或其子公司的业务移转由富邦公司执行,已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2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使公司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营业常规,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的规定,对于日盛公司持股之其他股东而言(此部分不包括富邦公司之持股),损害甚钜,请金管会监督富邦金控避免违法损害行为。

四、全金联也对于富邦金控在团体协约或员工安置计划未与工会谈妥前,预定执行此项计划表达不妥,认恐与金金并原则不符,除会造成日盛金控工会所称员工人心浮动,甚至使其宁可放弃优离退及年终等应得权益选择离职,也会影响社会观感,亦与金管会妥善照顾员工的指令有违。

五、花旗银行工会理事长陈培芮说明劳资双方11月2日首度会面后,即提出三点诉求:一、针对花旗与潜在买家签订3年限制招募旗下员工的条款,工会呼吁资方应公开条款内容,并提出妨碍就业权的补偿;二、交易奖金部分,在相关员工安置计划未明前,不应要求员工签署,资方应重新研拟;三、资方应提出包含留任及优离优退等完整员工安置计划,供工会讨论。双方11月19日再度见面讨论,虽就协商的程序事项有进展,然就工会实质诉求部分,资方仍未公开或提出「禁止招募花旗员工」的密约条款,遑论提供任何补偿;对于交易案件奖金与员工安置计划更无任何方案。工会提出希望金管会协助事项包括:1.命花旗银行提出与15家银行签署的禁止招募条款,并以正式书面文件向潜在买家解除相关约定,且揭露已解除约定的证明以昭公信;2.敦促花旗银行就禁止招募条款提出员工补偿方案;3.请金管会与劳动部就企业间签署禁止招募条款应慎重考虑表(例如宣告该等条款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条款、将花旗应对员工为合理补偿列为钧会许可本分割出售案的核准条件),尤其在并购期间此一严重损害劳工权益的行为,更有赖主管机关的作为,平衡资方的绝对优势地位。尤其,4.敦促花旗银行应主动提出完整的员工安置计划,并与工会展开诚信协商。

六、安泰商银工会理事长陈嘉钦指出,安泰商银员工在2007年私募基金隆力入主后已经遭遇一次惨痛经验,现在国票金控入主,未来前途不明,而且安泰商银协商诚信不足,仅愿与工会「谈话」而非「协商」,无视工会要求对等协商及签订团体协约之诉求。工会请求金管会指示资方本案应以员工权益为最重要考量,敦促国票金控及安泰商银尽速与工会协商员工保障方案,否则在员工权益未获具体保障承诺前,工会难以支持本件交易案。故工会主张劳资协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权益保障方案:1.合并前员工留任与否,应有选择权。2.合并时选择不留任的同仁,提供优惠性补偿方案。3.合并后提供留任同仁,于三年适应期内有多次选择续任与否权利。4.对于适应期内选择不续任同仁,提供优惠性补偿方案。5.针对选择留任同仁提供包含提高激励奖金加薪等优惠措施加强同仁留任意愿,创造劳资双赢。6.对于员工劳动条件变化,如OP转任业务、分行整并、业务调整或增减等,应经与工会协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