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建言畅通“募投管退”循环!完善退出机制,加快设立S基金……
编者按:“科创板八条”出台已经满月,在当前经济转型的重要节点下,证券公司助力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久久为功。为此,本报推出“‘科创板八条’满月之券商布局进行时”系列,报道券商对新政策的思考及战略布局。
近年来,畅通“募投管退”循环成为激活新质生产力的关键。
如何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近日,多位券商私募股权投资人士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提出建言。
在募资端,业内建议优化募资环境,拓宽资金来源,简化私募基金设立和备案流程。在退出端,业内建议完善退出机制,鼓励并购重组,加快设立S基金。在考核机制方面,多位业界人士建言,希望建立合理化的国资创投机构的评价体系与容错机制。更有业内人士表示,希望未来券商股权投资在规则上可以进一步与一般私募股权基金趋同。
业内呼吁优化募资环境
在募资端,多位券商股权投资人士的建议包括优化募资环境,拓宽资金来源,简化私募基金设立和备案流程,着重解决各地资金网格化问题等。
东兴投资相关人士建议,优化募资环境,拓宽资金来源。鼓励养老金、保险资金、社会公益基金等长期资金通过专业机构参与创投领域,放宽这些资金的投资限制,增加创投市场的资金来源稳定性;增加优惠税收相关政策,以提高投资者积极性;加大政府引导基金的支持力度,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关键领域。
国海创新资本相关人士建议,简化私募基金的设立和备案流程,鼓励长期资本和机构投资者参与,提供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兴证资本相关人士认为,国有和财政资金应给予股权投资基金更大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着重解决各地资金网格化问题。建议各地放松国有和财政资金对基金返投倍数和注册地的限制,打破限制资金跨区域流动的枷锁,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尽快完成基金募集和募资设立;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投基金,建议提高各地省市资金的出资比例,为创投基金按下加速键,有效助力新质生产力优质企业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
退出机制有待完善,S基金呼声高
在退出端,业内人士的建议包括完善退出机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并购重组,加快设立S基金等。
东兴投资相关人士提到,继续完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项目退出提供多元化的退出渠道。特别是要推动科创板等板块的创新发展,吸引更多优质科技企业在国内上市。同时,简化并购重组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回购与清算机制,完善创投项目回购和清算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投资失败的项目,应允许投资机构通过合理方式及时止损并退出。
国海创新资本相关人士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进一步优化和畅通IPO、并购、股权转让等退出渠道,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第二,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第三,支持S基金(Secondary Fund,二手份额转让基金)市场发展,为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提供流动性,增加退出渠道。
兴证资本相关人士也就S基金提出类似建议。他还表示,可考虑采取差别性的政策对待市场化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退出,对产业引导基金退出可通过财政出资一定比例成立期限更长的担保基金或母基金等接手已投项目。
此外,国海创新资本相关人士还建议,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政策预期,减少市场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资本环境。
建立国资创投机构容错机制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多位业界人士建言,希望建立合理化的国资创投机构的评价体系与容错机制。
前述兴证资本相关人士建议,对于创投基金应落实差异化监管,应按照基金的整体盈亏和对该地区的综合效益考核而非追溯单个项目的盈亏,合理的评价体系和容错机制更有利于创投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从而切实加大对新质生产力的支持。
山证创新相关人士提到,建议针对《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第四条,尽快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以及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方面的落实细则,细化具体的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厘清可以免责、减轻的具体情形,进一步释放创业投资基金的活力。
国海创新资本相关人士也有类似看法,称针对国有投资机构,应完善适当长期视角的容错考核机制。
期盼券商股权投资规则与一般私募股权基金趋同
有券商资深投行人士谈到,虽然券商股权投资具有券商投行和投研相关的资源优势,但由于券商股权投资同时受中证协和中基协相关监管要求,在投资者门槛、募集资金规模、收益分配和业绩报酬等方面受到的行业监管比一般私募股权基金要严格和复杂,受到的制约更多,在市场竞争中不具备优势。
该人士表示,2023年3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对券商私募基金的扩募和投资集中度限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宽。“从新规来看,券商私募基金在监管规则、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等方面较之过去的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松绑与趋同性,但是仍然在很多地方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希望未来监管对于券商股权投资在规则上可以进一步与一般私募股权基金趋同。”
责编:王璐璐
校对:王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