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明确性 李贵敏轰NCC违法滥权

具有律师身分的国民党立委李贵敏直指NCC不准换照理由不足,而且不明确,NCC没采其他侵害较低的手段处分,就否决中天换照申请,更是违反《行政程序法》第7条第2款「比例原则」。(本报资料照片)

NCC否决中天新闻台换照,中天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具有律师身分的国民党立委李贵敏直指NCC不准换照理由不足,而且不明确,NCC没采其他侵害较低的手段处分,就否决中天换照申请,更是违反《行政程序法》第7条第2款「比例原则」。

NCC对外界质疑其对中天撤照是否公允,且违反言论自由,向来以其具有行政裁量权为由回应。李贵敏指出,《行政程序法》第4条及第10条提到,行政机关之裁量与处分除应符合法规授权之目的外,也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拘束,不得逾越法定裁量权范围。

NCC以中天屡次违规遭民众申诉为由,不予换照,但她认为,中天虽遭民众申诉,但申诉内容、申诉人动机皆无法推知中天有否落实新闻专业,且违规内容是否可具体推知中天违反新闻专业,无法得知。

李贵敏指出,NCC10月26日召开中天换照听证会后,却迟至11月11日才提出「审查评分表」,违反《行政程序法》第5条、第8条中,明确性原则及诚信原则。

她更质疑NCC仍无事证证明,中天节目制作内容受大股东影响,且再参酌NCC未能指明中天究竟违反中天电视新闻自主公约何项规定,就认为中天无法具体说明改善可能性,否决申请来看,已违反《行政程序法》中「有利不利一并注意原则」与「比例原则」等规定。

对于中天声请假处分,李贵敏表示,中天12月11日到期后无法再继续经营原有新闻台,直至法院判决确定废止NCC处分为止,因此对中天的营业自由明显应有侵害,否准换照既非常情,即不宜迳认申请人对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有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