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为家庭和谐请育婴假 妻子竟跟2同事搞外遇
新竹一名人夫阿德(化名)发现妻子小美(化名)婚姻期间疑与两位男性同事小伟(化名)、小明(化名)有不正当往来。(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竹一名人夫阿德(化名)发现妻子小美(化名)婚姻期间疑与两位男性同事小伟(化名)、小明(化名)有不正当往来,愤而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两名男子赔偿精神慰抚金,新竹地方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行为已破坏阿德婚姻家庭,近日判决小伟、小明应分别赔偿20万与30万元。可上诉。
阿德主张,他与小美于105年结婚,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双方婚后原本感情融洽,阿德为维持家庭和谐自111年12月1日至112年6月1日为留职停薪育婴请假,但阿德发现育婴假期间,妻子与同事小伟及小明有频繁接触,进而怀疑不伦。经查明,小美与小伟、小明两人分别于111年与112年间发生性行为。
根据法院判决,小伟于111年间与小美发生一次不正当关系,小明则于112年4月因参加公司减碳社会责任活动,与小美共同出差期间发生性行为5次,两人皆清楚小美已婚的身份,仍进行不正当往来。阿德在询问妻子后,妻子坦承外遇,并签署外遇切结悔过书。
针对控诉,小伟辩称,他与小美确实于111年发生关系,事后逐渐疏远,删除通讯联络纪录,愿意负担10至15万元赔偿;小明则否认与小美有性行为,认为两人仅为同事关系,外遇切结书内容只是单方说词,强调阿德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害配偶权的事实。
法院依据《民法》第184条及第195条规定,认定两名被告与小美的行为超出一般男女同事间正常交往,且侵害了阿德的配偶权,造成其精神上极大痛苦,遂裁定小伟应赔偿20万元,小明赔偿30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