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请先戴顶绿帽

过去,台湾常有公务员透过其亲戚向厂商或人民要求贿赂的事件。例如近期内分别在台南与高雄,发生色情业者与赌博性电玩业者向员警妻子缴付贿款,而员警虽辩称不知情,却仍遭判刑之案件。盖此种案件形迹可疑,且依据一般人民之观念,很难认为配偶间不曾收贿的行为互相讨论。因此,对于事务官层级的公务员贪污案件,我国法院所采取的标准,大多认为配偶或亲戚出面收款,即可认定系该公务员之白手套而加以认罪判刑。

而在选举的公职人员部分,法院的标准又出现转折。例如一位市长,他的连襟出任特别助理,而将评选资料交付厂商,案经最高法院多次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还是认为难以证明市长对于此件贪污案件知情,而判决市长贪污部分无罪,目前最高法院发回二审,已经缠讼8年。

这些疑似民选公职人员透过亲戚作为白手套的案件,不分蓝绿或是无党籍,只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该民选公职人员收钱,一开始都会在新闻上轰轰烈烈的大搜索大羁押,然后,法院最终多以无罪收场。

日前张花冠被控泄密、贪污、图利等19案,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近二审判决,仅「泄密罪」部分有罪,执行刑1年10个月,可易科罚金66万元。案情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张花冠请其妹张瑛姬代为圈选政府采购案之评选委员,而张瑛姬则透过工务课找到愿支付回扣之厂商,泄露评选委员名单,收贿近800万元;第二部分则是张花冠本人则因为希望德昌公司继续参标大埔美二期工程,而向其泄露评选委员名单。

据前面分析,第一部分是过去台湾法院对于这种以白手套泄密的案件,除非有直接证据,不然民选公职人员至多只会成立泄密而很难成立贪污。但是在第二部分,那就引人疑窦了,张花冠以县长之地位,直接向厂商接触并提供投标资料,虽然厂商拒绝,但是难道不该论述是否有成立贪污图利未遂的空间吗?法院居然认为是被告林辉武的德昌公司施作嘉义县政府大埔美一期工程时,绩效良好,因而希望德昌公司继续参标大埔美二期工程,进而认为这是公益意图。结果,非但不用探讨有无贪污图利未遂,反而连泄密都可以因此减低其刑。

这个令人震惊的理由,已经超出过去法院「刑不上大夫」对于民选公职人员优待的默契,甚至有一抹「深绿缠上法槌」的隐患了。希望判决书中能针对此部分详细说明向人民释疑。不然,今后民众在上法庭之时,最好都先准备一顶绿帽子。(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