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神主牌位22天反悔!只退半价 他辩不识字被「打枪」 原因曝

苗栗县郑姓男子申请「青埔生命纪念馆」神主牌柜位,缴纳全额2万5000元,22天后反悔,不满馆方仅退一半金额,接连提出诉愿及行政诉讼,都遭驳回。(翻摄青埔生命纪念馆脸书/王煌忠台中传真)

苗栗县郑姓男子向「青埔生命纪念馆」申请神主牌柜位,并缴纳全额2万5000元,22天后反悔,但馆方依契约内容仅退1万2500元,郑男提诉愿遭驳回,再提行政诉讼,主张自己不识字,并引用消保法,控馆方未给予5天审阅期,请求全额退费,法官认为,申请神主牌位非消费关系,不适用消保法,另外郑男申请神主牌柜位,有辅佐人协同前往办理,且已逾14日以上,驳回张男之诉。

判决书指出,郑姓男子在2023年3月16日向苗栗县苑里镇「青埔生命纪念馆」申请1楼神主牌位,并在翌日付清2万5000元费用,在同年4月7日申请全额退费,因自申请缴费日起逾14日,镇公所依《苗栗县苑里镇殡葬设施使用管理自治条例》,退还已缴半数1万2500元。郑男不服提起诉愿,经苗栗县政府驳回。

郑男不服提行政诉讼,主张自己不识字,申购神主牌位时有告知销售职员,但销售职员未向其告知、解释退款规定之内容,显属不当;另外郑男所填写申请书性质为定型化契约,被告未给予5日审阅期,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契约为无效,请求全额退费。

法官认为,被告苑里镇公所基于营造物利用关系,凭使用管理自治条例规定,向张男收取规费,并非消保法定义「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就商品或服务所发生之法律关系」,既非消费关系,自无定型化契约审阅期问题。

另依使用管理自治条例规定,经核准使用纳骨堂未经入堂使用而申请退费者,除收取作业费外,在14日以内者,可全额退费,如超过14日至1年申请退费者,则仅退还所缴纳费用百分之50。另外张男主张不识字,不能阅读理解,但当日有辅佐人协同前往办理,对于退费规定公开资讯自可轻易查询得知。

法官结论指出,张男申请使用被告所设置青埔敬心馆神主牌位,为营造物利用关系,被告依使用管理自治条例,以原告距申请时已逾14日以上,仅退所缴规费半数,尚无不合,张男请求被告应全额退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