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安居型商品房满十年补缴价款可上市

央广网北京3月14日消息(记者门庭婷)3月1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深圳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补缴价款规则以及继承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以及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导致的权利人变更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条件。具体包括:申请人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满十年;因按揭贷款为该套安居型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办理程序。具体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审核批准、补缴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等。

在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补缴价款计算规则方面,补缴价款具体为:补缴价款=(原市场价格-原购买价格)×50%-税费。其中,原市场价格统一按照原购买价格除以70%计算;税费是指权利人在办理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等。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分析认为,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享受了地价的减免、政府限价等优惠,要上市交易的话,满足禁售期之后,需要补缴差价,这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上市都有同样的规则,区别仅在于需要购房者补缴多大比例的增值部分,这也往往是具有争议性的地方。

在继承处理规则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将继承的该套住房变更登记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宅建设用地)的继承人名下;向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并就收购款进行继承;按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或者将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在婚姻状况变化处理规则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结婚后申请追加登记配偶为共同权利人,配偶未在本市拥有保障性住房的,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权利人及其配偶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关于产权限制期满后相关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显示,权利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不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不需要补缴价款,该套住房性质维持不变,权利人按照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的权利不变。权利人将安居型商品房上市交易后,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以无房身份再次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李宇嘉表示,安居性商品房的总规模只有6万套,近几年加大建设的力度比较大。因此短期内具有上市资格且上市的规模并不会很大,也不排除有一部分人群自己居住而不选择上市,或在有能力支付价差的条件下再去上市。因此,不管是总的具有上市资格的规模,还是实际上市量,对商品房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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