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钱被骗光遭赶回台湾很凄惨 孩子也都不想养再婚爸

生病钱被骗光后就遭赶回台湾,孩子也都不想养这个再婚爸。(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化名)被孩子指控,在他9岁前多由祖母照顾,之后父母离婚,并约定由母亲监护,父亲未曾给付扶养费,也未探视且毫无关心闻问,无正当理由未负保护教养之责。另外,他的其他手足之前已对父亲提出免除扶养义务声请,并经法院准许,因此他也依法请求免除法定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承认,离婚前没有拿钱给孩子的母亲用以扶养,就孩子的主张均不争执,并同意免除扶养义务的请求。法官认,民法第1114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但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项亦定有明文。

阿国的侄子到庭证称,就他的印象,阿国的孩子与其母亲,是住在他们家隔壁,阿国并没有在工作,还有与前妻生2个孩子,当时3个子女住在一起,都是由祖母照顾,阿国就去大陆了,而且在大陆还另有婚姻、没有生育子女,后来在大陆因为生病,加上钱也被骗光,就被赶回来台湾。

法官考量,阿国依法对孩子本负有扶养义务,但自孩子年幼时起,就未照顾也未给付扶养费,离婚后也无探视、关心之举,毫无亲情上的联系,足认阿国确有忽视孩子成长阶段受扶养的各种需求。

法官审酌,阿国过往对于孩子疏于保护、教养,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判决,阿国的孩子请求免除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