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能剥夺 詹森林坚定废死

宪法法庭20日宣判死刑有条件合宪,参与审理的12名大法官中,7位全部同意,检察总长邢泰钊的妻子、朱富美等4名大法官部分同意,詹森林大法官完全不同意。(郭吉铨摄)

杀人罪可判处死刑,参与审理的12名大法官中,7位全部同意,检察总长邢泰钊的妻子、朱富美等4名大法官部分同意,詹森林大法官完全不同意,他主张废死,且认为宪法法庭的唯一选择,就是坚定对外表明拒绝死刑的立场。

詹森林表示,生命作为各种基本权的根本,只能限制,不能剥夺,死刑无助于实现「应报正义」,并非合理的应报选项,也无助于吓阻犯罪,「公正应报」无法作为支持死刑的理由;「罪责原则」也不能推导出「什么行为该死」的当然结论。他说,选择死刑作为刑罚,仅仅是恐惧、复仇与泄愤,而非实现正义;死刑因其所带来无法避免的痛苦和恐惧,构成国际人权公约所禁止的酷刑。在所有刑罚当中,唯有死刑是所有事后救济手段都无法真正填补损害的刑罚手段,这是死刑无法合宪的重要理由。

朱富美大法官2018年在最高检察署担任检察官时,曾经到最高法院代表检方出庭辩论,她当时主张冷血溺杀夺2命的凶手沈文宾应判死,2020年沈也被判处死刑确定。

朱富美昨提出意见书表示,死刑的合宪性限缩条件,只须要列出「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之犯罪」,故意杀人不一定比「直接故意杀人」轻微,不应排除在情节最严重的犯罪之外,才符合宪法罪责原则。

朱富美指出,司法审判牵涉诸多价值判断,要求死刑判决需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一致决,有影响审判独立之虞;审判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辩护能力明显不足,属就审能力欠缺,但宪法法庭限制不得科处死刑,混淆责任能力与就审能力,动摇罪责原则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