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出门没戴口罩罚3000获撤销 高市卫生局提上诉被驳回

蔡姓男子于前年5月22日外出没戴口罩被开罚3000,一审判撤销罚单,卫生局上诉后,高高行驳回上诉。图为市长陈其迈开防疫记者会画面。(本报资料照)

高雄蔡姓男子于前年疫情严峻时,到屋外查看油漆情况,遭稽查人员发现没戴口罩举发,蔡男不服遭罚3000元提起行政诉讼,高雄地院打脸市府「超前部署」,卫生局不服上诉,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驳回卫生局上诉确定。

前年5月新冠肺炎本土疫情3级警戒,高市府于19日宣布「外出或于公共场域、室内空间未戴口罩者将立即开罚」。1名蔡姓市民于5月22日下午4时许,到屋外查看墙壁油漆情形,因没戴口罩被员警拦下举发,吞下3000元罚单。蔡男不服,主张卫福部21日才公告外出要戴口罩,28日又修正裁罚规定,从当天起外出没戴口罩才得免经劝导开罚,但依据公告内容,28日前都应劝导,劝导不听者才能开罚。

蔡男认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标准应一致,他当天被稽查时,就有立即戴上口罩,按规定仍属劝导期间,但警方未经劝导就直接开罚,因此提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罚单。

高雄地院审理时,法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新冠肺炎属「第五类法定传染病」,地方政府仅裁罚权,就其余防疫政策的决定及措施并无事务管辖权,也就是说,对于外出未全程佩戴口罩民众的裁罚决策权限在卫福部。

法官认为,高雄市卫生局在审理中自承当时中央未授权各地方政府可自行决定民众外出佩戴口罩处罚要件,高雄市政府既然无事务管辖权,开罚应属无效的行政处分,且蔡男被查获时,依中央公告规定「应先劝导」,卫生局未劝导就直接开罚,适用法律有误,撤销蔡男3000元罚单。

卫生局不服仍上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流行疫情、疫区之认定以及发布与解除,均属卫福部权限,且高雄市当时并非疫情严重区,骤然发布防疫措施,甚至未赋予任何缓冲及宣导期,一经公告立即裁罚,与卫福部发布的防疫措施不同,欠缺合理正当性。综合事证后,驳回卫生局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