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法院敲响寿宁认购碳汇“第一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2日讯 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柳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案件以购买碳汇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敲响了寿宁认购碳汇“第一槌”。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柳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未经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在县域一民房内,擅自开设炼铝厂,焚烧含铝原料炼铝。2023年2月至3月间,该炼铝厂正式投产,熔炼铝锭过程中产生大量黑烟直接排入大气,产生的固体灰渣直接堆放在厂房内,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该非法炼铝厂厂区及其周边堆放的灰渣等固体废弃物为危险废物。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贯彻恢复性生态司法新理念,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自愿认购碳汇各10吨,用于履行本案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之替代性修复措施,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寿宁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被告人具有自愿认购碳汇、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柳某某从轻处罚,对曾某某、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次引导行为人自愿认购碳汇的办案模式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在追究行为人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将行为人自愿认购碳汇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促使责任主体以认购碳汇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开启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方式。

(曾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