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为美团外卖员承担社保?这是个天底下最难的问题
12月23日,最高法举行“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新闻发布会。对于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会上介绍,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周加海进一步说:
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是决定是否是雇佣关系的关键性指标。
应该说,周加海对这个问题是查阅了全球各种法学资料的。
但不幸的是,全世界的法学家们,绝大部分不具备基本的经济学常识,因此,他们陷入了一种自找麻烦的困境当中去了。
谁雇佣了谁?这个问题,一点也不重要。
到底是谁雇佣了谁?
如果我们认定美团外卖小哥就一定是一个被雇佣者,那么潜在的雇佣者有三个。
第一个,是经营餐厅的商家
在美团没有出现之前,商家自己聘请外卖员,就是一个常态。
美团不过是为商家们提供了无数个外卖员让商家随时可以用。
我们假设一份外卖的价格是20元,不考虑自动分帐系统的话,可以先将这20元转至餐饮商家的帐户当中,然后餐饮商家再付款给外卖员跑腿费和美团的佣金。
都是商家在付外卖员工资了,那还不是商家雇佣的吗?
第二个,是消费者雇佣的
现在消费者可以在美团上找一个跑腿,让他帮你同城买一堆东西送到你家门口,我也可以在一些搬运平台,雇佣一个搬运工,让他来帮我搬个家具上楼。
这时消费者就是老板,外卖小哥就是被雇佣者,消费者在支付界面中明确看到了,他需要支付配送费5元。
还是这份外卖还是20元,在支付界面写着,商家拿15块,外卖小哥配送费5块,商家再给美团1元佣金。
你看,这是不是消费者雇佣的呀。
第三个,那就是美团的合作对象运营公司
这个运营公司在当地负责招聘培训外卖员,然后收到美团支付过来的配送费,然后再将这个配送费发给外卖员。
那么消费者或商家先支付配送费给美团,美团再支付给运营公司,运营公司再支付给外卖员。
这只是第一种情况的三个雇佣者。
但还有第二种情况,那就是美团外卖小哥就不是一个被雇佣者,而是一个雇佣者,你会说,这怎么可能?
这有什么不可能的?
我认识一个拉货的司机,他就告诉我,如果有工厂的活介绍给他,短期活给运费的10%,长期的活,一次性付我一千块,他让我帮他介绍业务,并愿意支付给我佣金,就是要雇佣我做他的业务员嘛 。
外卖配送员,也是一个司机啊,他也在运货啊,他也需要业务。
在没有美团的时代,很多地方都有一个苦力市场,一大群农村来的人,他们就想在市场上揽活,拉个平板车,站在街边上等,有时一天都等不来一个主顾。
这时,你会发现,美团外卖小哥雇佣了美团公司,请他帮自己接业务。
这时,你可以这么计算,20块的外卖,14块是商家的产品销售价格,6块是配送费,其中1块是外卖员给美团公司的业务提成。
你帮我拉来了活,我给你一块钱不是应该的么?
不仅如此,美团还为外卖员优化了路线,可以让他进一个小区拿着几份外卖,这样跑一趟就能赚十几块,给他省了时间还增加了收入,付点钱给美团,很划算啊。
你说滴滴司机,是不是雇佣了滴滴帮他接业务,然后给滴滴公司业务抽成。
在没有滴滴的时候,巡游出租车需要在大街上边跑边看有没有客人,这个跑的过程,就是成本,因为要烧油啊,人还辛苦啊,还有交通风险啊,现在,不需要了,只需要车一停,听手机响就可以了,辛苦程度降低了,还减少了油钱,找的客人还是最近的。
付点佣金算什么呢?司机们愿意与滴滴合作,就说明滴滴有利于他。
而滴滴为了给司机拉客,先补贴了几百亿,把一大堆客户吸引到滴滴上来,最后,你只需要付个业务费,就可以省时省力省油地接到业务,这当然受欢迎。
这个世界上最好的合作者,就是他帮你做一单业务,你付一笔提成给他。
如果读者里有愿意来我公司做业务,并按这种模式与我合作的,我愿意聘请一百万人。
给我一单业务,我分一部分钱,我又不用发你的固定工资,我稳赚不赔呀。
你看,美团、滴滴及类似的平台,是不是都是这种最佳的合作伙伴?
你看,你能分得清,是谁雇佣了谁吗?
真正的雇佣者只有一个
周加海或许是位法学专家,但他真不懂经济学。
因为真正的雇佣者只有一个,那就是消费者。在正常的市场中,指挥平台企业、外卖员、商家们应该如何工作的人,只有消费者。
这些人要想赚到钱,必须接受消费者的控制。
是美团及美团的运营公司在要求外卖员准点到吗?不是,是消费者。
消费者如果等太久,他就不点了,这个业务就不成立。
欧美的外卖员送一份餐往往要一个多小时,也因此,当地的外卖市场不发达,因为愿意接受这么多时间配送的消费者不多。
外卖员要想手机响个不停,业务忙不过来,就必须要准时送到,美团也必须用大数据和算法、路线规划技术,让尽可能少的外卖员送尽可能多的产品,还能尽快送到。
消费者是唯一可以真正控制美团小哥行动的人。
企业所制定的种种规章制度,不过是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的产物,表面上他挂在公司的墙上,实际上,是消费者用购买行动,一字一画,写出来告诉公司,你必须这么干,你这不么干,我就不买。
然而,这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学理论,法学家们不懂,所以在全世界都在闹笑话,为了平台企业是否雇佣了平台上的商家,吵得一塌糊涂。
如果真要为小哥们交社保,可以这么干。
每一次小哥们送一份外卖,就让消费者付一块钱社保费,现场收,不交的,马上报警,把消费者抓起来,你居然不守劳动法,雇佣了我去给你拿外卖,还不给我付社保?
你这个老板太黑心了!
平台企业与传统企业不同,平台企业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它并不直接生产商品或劳务,而是通过数字化技术,为买卖双方的商品和劳务交易承担一种中介作用。
美团和饿了么利用数字技术各自搭建外卖平台(手机App),顾客通过平台可以购买餐馆的食物,然后由平台派人从餐馆送达顾客。
第二,虽然本质相同,但是平台使用了大量的“零工”。
传统企业一般雇佣全职员工,生产或者提供服务时必须全天在岗,这是基于监督和管理的需要。
但是,为平台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员工,很多是利用闲暇时间和零散时间,以兼职的身份灵活就业。因为平台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和算法可以将员工及时、准确地派遣到餐馆和顾客所在地点,所以平台企业不需要员工到办公地点来上班。
除了外卖骑手,还有大量的网约司机、快递员以及各种家政服务员,通过加入某个平台,实现灵活用工,并获得工作报酬。
这就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零工经济”(gig economy)。
优步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2014年9月16日,在“伯威克诉优步”一案中,原告伯威克(Barbara Berwick)认为自己是优步公司的雇员(employee)而非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因此要求优步提供如下补偿和赔偿:
(1)应得的工资和未支付的工资;
(2)根据当地劳动法应得的报酬、损害性赔偿;
(3)优步违背劳动法的罚金。
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州旧金山郡高等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原告是被告的雇员,理由是优步对司机在商业活动中的操作行为有着完全的控制,参与到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提供平台。
理由是:优步拥有司机和汽车的所有信息,司机和汽车都必须在平台注册;优步控制了司机的驾驶情况和收费情况;虽然汽车是司机的,但离开平台的软件无法开展业务。
因此,优步必须赔偿司机在履行职责时所花的一切费用。
但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她可以涨工资或者要求最低工资,因此有关违约金和处罚金的索赔被驳回。
在上述判决中,法院认定优步作为平台公司对司机拥有控制权,因此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属于雇佣和被雇佣关系。
2019年9月,民主党主导的加州通过了一项“零工法案”(California Assembly Bill 5,简称AB5),要求所有使用独立合同工的平台企业将员工当作雇员对待,这一法律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加州当地的两大网约车巨头优步和来福车(Lyft)表示抗议并拒绝遵守,结果2020年5月两家公司被加州政府起诉。优步和来福车败诉后,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但被法院拒绝。
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这一判例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应。
优步怎么办?他们只能宣布暂停在加州的网约车业务。
这一下可不得了,等于是美国加州法院直接将这一新生业态给干死了。一时间舆论哗然。
在舆情汹涌中,加州上诉法院同意暂缓执行这一法律。
接下来,美国两大网约车巨头将修改这一法律的的议案列入了同年11月的加州全民公投的议程,并且成功通过。
加州人这次挺聪明,他们明白,要是不否决这条法律,以后这一地区就不会有网约车的存在了。
在英国,同样的事件再次上演。
在英国,两名优步司机向法院起诉,他们声称自己是优步雇佣的工人,因此有权获得最低工资、假日工资和休息时间等就业权利。
2016年,一个英国地方法院认定优步和司机之间是雇佣关系,优步当然表示不服。
2021年2月19日,英国最高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认为优步司机属于优步公司的雇员,理由主要是五点:
(1)乘客是通过优步软件叫车的,优步决定了价格;
(2)司机给乘客提供的服务内容(行程路线)是由优步决定的,不是由司机决定的;
(3)司机一旦登陆优步软件,就不能随意退出,否则会被惩罚;
(4)司机的服务质量由优步根据乘客反馈决定;
(5)司机不能和乘客直接交易,必须通过优步收钱。
总之,优步对司机拥有明显的控制权,因此优步就是司机的雇主,两者不是市场上的承包关系。
你看,英国法院就这么判了。
不过法院判了后,到底优步应该怎么样发工资,提供退休福利等,英国的法官们商量了几年,也没有得出任何结论。
因为虽然这么宣判,但沦为一纸无法执行的法律。
这些宣判,都说明了法学界的无知,以及对雇佣关系是合作关系本质的认知不清。
但是,中国最高法院的周加海既然说出这句话,就说明中国的法院,也在往这个方向思考,值得美团等平台企业警惕。
美团们应该怎么办?
在餐饮企业对美团集体声讨时,我就写过文章,给过美团建议。
当时餐饮企业控诉,说美团佣金收得太多了,高达20-30%,全靠压榨商家赚钱。
这是美团这家企业不注重舆论风险的表现。
因为美团收取的佣金包含了骑手的配送费在内,所有佣金显得非常高。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需要在结算单上,清楚地将美团的佣金和骑手的配送费分开就好了。
我就写文章建议过美团这么干。美团现在的确将这两笔费用分开了,但是不是看了我的文章,我不知道。
我认为美团应该马上采取如下措施,以减少被判定骑手为其员工的巨大风险,这种风险程度之高,以中国的当下的劳动法,可以直接让美团和饿了么马上死亡,退出市场,无法运营。
具体措施如下:
1、取消所有对美团小哥的纪律约束,不再进行任何罚款,相对于死亡,牺牲部分的客户体验,不是大问题;
2、由点外卖的消费者来挑选美团小哥,一点外卖后,跳出来几个小哥,有长得帅的,有跑得快的,有业绩好的,有离得近的,配送价格有高有低,由消费者挑一个。这么做的目的,是将雇佣关系转移到消费者。
3、由消费者自己定配送价,还可以加价,或减价,比如,报价5块,有人接单,就有人送。没人接单,那么,这个订单都不会发给商家。这个手段的目的是,工资不是美团发的,是消费者发的。在消费者支付后,完成订单,马上这一笔钱就转到到外卖员账户。
4、由消费者支付美团的佣金,在消费者决定下单后,再跳出一个页面,叫美团佣金订单页面,比如,20元的快餐,收5%,那就是收1元,由消费者支付,这样商家们也无话可说,美团没有收过外卖员、商家们一分钱佣金,是向消费者收取的佣金,你用我的软件找到的外卖员和商家付我一点佣金,不应该么?商家们还抱怨什么呢?
5、取消外卖小哥身上的美团标识的衣服,你差那点广告费么?由小哥们自己买,随便穿什么。你不知道,当一个标志打上去时,就有可能生是你的人,死也要当你的鬼吗?为了省点广告费,何必冒这么大的风险呢?中国未来的趋势,就是社民主义观念占主流,你们看不清现实啊。
一份外卖还是20块,只不过更改了收费的形式,但后果大不一样。
在中国,可以卖奢侈品,可以多向消费者收钱,只要说清楚了价格就可以,但一旦被利益集团(劳工集团、餐饮商家集团)认定为你是在压榨,你就完了。
我再告诉美团的王兴,你可知道,你自己的业务员,天天在说美团在压榨商家。
中国太多不懂舆论的企业家了。
根据以上建议,这时,你再看最高法院周加海提出的判断标准:
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是决定是否是雇佣关系的关键性指标。
没有了纪律约束,你随便上多少小时班,一天接一单也行。小哥没有受到任何管理控制手段,仅登记身份证,他们就是平台上的淘宝商家,也有评分有级别,由消费者自行挑选。
也不存在什么算法规则,仅仅是帮助外卖员提供了最佳路线规划。
也没有处罚机制。不准时送达,由消费者与外卖员按某一规则约定扣减。
劳动者完全可以自己决定价格,因为是消费者报价,外卖员接单,我就只跑八块的单,五块的单我就不跑,完全是可以的。
你看,完美避开一切这种成文法陷阱。
美团这些企业,不要太低估了法律的风险。当下的管理体制,的确有利于消费者体验,有利于外卖员的收入,但是,要是被搞成一个有几百万员工的企业,要用劳动法来管理这几百万人的合同关系,那就不是体验问题,而是一个必死之局。
当下的劳动法,让企业根本无法对劳动力成本进行精确计算,特别是以劳动力为主要成本的企业、人均产值低的企业,最低工资制,员工怀孕、怠工辞退、工伤、无固定期限、年年上涨的社保,而美团饿了么正好符合这一特性,他们在这种管制下,绝对活不下去。
最终,有可能在无数“好心人”的呼吁下,把上千万名外卖员的饭碗彻底葬送!
防民粹舆论,防司法陷阱,请我做顾问,比你们自己的公关部要强一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