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保持一致,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保持一致,但公司是销售型公司,用人成本大大增加,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其实人社局的这个要求和过去以及现在的政策并不矛盾,这里的关键还是社保的缴费基数问题,只要把握好了社保的缴费基数,本人的工资和社保的缴费基数、税前工资等基本上就是一致的。

按照社保法和相关社保制度的规定,社保的缴费基数是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税前支付,比如自己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那么这个5000元就是税前工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每月个人的工资达到5000元以上的部分,就要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征税的起点基数。

但是按照社保缴费规定,职工个人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个本人的实际工资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工资,比如每月工资5000元,只要这个每月5000元的工资是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那么缴费基数就是5000元,但是在缴纳了社保以后,自己的到手的实际工资在扣除了社保和医保以后,大概每月要扣10.5%左右的社保医保费用,每月要从工资中扣除525的社保费用,这样自己的工资就只有4475元了,如果再扣除职业年金或是企业年金,扣除住房公积金等,自己到手的工资还不到4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于自己的实际收入不到5000元,所以也就不属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从上述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自己的工资总额、社保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但是在缴纳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以后,到手的工资和个税起征点是不一样的,只有自己的工资比较高的,比如扣除了五险二金以后,自己的到手工资还符合缴纳个税的起征点,才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象。三者起点是一样的,都是最初的工资总额,所以这是符合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的,但在具体执行时,是按照先缴纳五险二金,再扣除个税,最后才是到手的打卡工资。

对于销售型的公司,员工的工资是按照基础工资加提成工资的方式,所以在确定自己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个税起征点等时,可以按照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来作为计算依据。比如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是以职工本人的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

由于销售型的公司每月的工资有高有低,每月的工资差距比较大,所以按照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可采用上月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新加入公司的员工,可以采用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销售型的公司由于员工每月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除了可以按月扣除以外,也还可以按照年度来进行清算,如果一年的税前收入超超过了6万元,6万元以上的才能扣除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在岗职工年度收入超过6万元以上,首先还是扣除五险二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也是交不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个年收入6万元,平均每月的收入也就是5000元,那么这个5000元也就是下一个年度每月的社保缴费基数,同时也是结算是否要缴纳的个税的基本依据,这也是可以达到社保、工资、个税起征点一致的要求。

综上所述,销售型的公司其实和生产型的公司的区别就是人工的成本比较高,但是利润率也会高于生产型的公司,所以公司利润至少不会低于生产型的企业。不管是哪一类的企业都面临人力资源成本的问题,但这些成本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支出的用工成本,最佳的处理办法就是依法履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向心力,企业的经营利润不断提升了,相对的人力资源成本比重就会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