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HK》解决国安法实施的法律问题 应遵守一国两制原则(张释之)

示意图/东网

2022年12月30日,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对《港区国安法》第14和第47条的解释。此次释法,是在香港行政长官依据国安法向中央政府提交有关报告后进行的,报告中提出了黎智英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即行政长官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安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安风险,而香港法院的有关裁决对此并不认同。

人大常委会此次释法比较特别,并非只是直接解答行政长官提出的有关问题,而是通过对国安法第14和47条的解释,厘清国安法规定中的一整套有关机制。因此不少人认为,释法只是指出了国安法中已有的规定,暴露特区政府(主要是法院、行政长官和香港国安委)对港区国安法认识不足、领会不深、不懂正确运用,故此认为此次原本可以避免「麻烦」人大常委会释法。

但笔者认为这次释法是必要的。国安法虽已有相关机制的规定,但面对黎智英一方申请聘任英国律师的问题,在香港司法独立的环境中,香港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要求发出证明书的自觉和意愿,行政长官亦没有行使此类发出证明书的经验,国安委不管有甚么决定,恐怕都会引发各种质疑和纷争。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既起到厘清国安法有关机制的作用,更起到对香港国安委法定权力予以加持的作用。

●释法不意味香港从此可自己解决问题

经此次释法,今后如出现相关法律问题,当然就不必马上求助于人大常委会释法,而是应先穷尽港区国安法规定中提供的方法,即法庭应寻求行政长官发出行政证明书,或香港国安委就有关问题的判断和决定。

但这并不意味香港从此就可以自己解决问题,用不着再「麻烦」中央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香港国安委做决定时以甚么为依据?如何确保国安委的决定无可置疑?

2023年1月13日,全国港澳研究会在京召开「保证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在其以「寻找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为题的主旨发言中提出,从一国法律体系完整性的角度来看,每一部法律都是该国完整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王振民称要在中国法律体系寻国安法原意

以此次引发释法的聘请海外律师问题为例,他认为,港区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是属于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全国性法律,寻找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原意,要把其放在中国法律体系里来认识和理解;关于律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实行的律师制度,一般情况下其他法律就不再需要就律师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他进一步指明,香港国安委要承担起自己根据立法原意解决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具体问题的责任,不仅要加强对国安法本身的研究,还要了解中国宪法和法律,对中国法律体系有系统认识。

王教授言下之意即是,因为港区国安法与中国律师法同属中国法律体系,在聘请律师问题上,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也就是中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此说推论,中国律师法已规定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那么参与港区国安法诉讼的律师就不能是外国律师。

如依王教授之说,首先,特区政府只排除「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而不是排除「非中国籍律师」,也是有问题的;其次,凡港区国安法(甚至可以说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出现未加以明确规定,或在条文规定解释中产生疑义,而需找寻「立法要旨和原意」时,是不是以后香港国安委只需到其他全国性法律中查找有关规定就行了?港区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全国人大授权,为香港特区专门制定的,是否因为它是中国法律体系一部分,当需要为其中某些规定找寻立法原意时,其他全国性法律的有关规定就成了必然解释和答案?这是否能成为处理国安法案件的一条原则,或者说常规做法?

与其他全国性法律的界线何在?

除上述两点之外,更值得提及的是,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这等于限定了在香港特区内适用全国性法律的范畴。此范畴原本包括基本法和基本法附件三纳入的全国性法律,2020年港区国安法颁布后,国安法当然成为此范畴的一部分。宪法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据,是高于所有全国性法律的根本大法,说香港特区应遵守宪法也无可辩驳。除此之外,除非由全国人大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否则其他全国性法律都不适用于香港。

中国的全国性法律体系确实非常完备,覆盖范围极广,如果国安法以至基本法实施中有任何疑义,都毫无疑问能在全国性法律体系中找到相关规定。如以这个方法找寻港区国安法以至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话,连释法的麻烦都可彻底免除。但那样一来,国安法、基本法与其他全国性法律的界线在哪里?

●国安委须经得起社会法律检验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14条规定,香港国安委承担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有关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有多大的权就有多大的责。虽然国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但其决定必须经得起法律、社会及历史的检验,而且须严守一国两制分际,所以其判断和决定的依据必须十分严谨。

去年底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港区国安法的解释后,新华社记者当天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后者表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有关议案时有意见明确提出,适应实施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包括《法律执业者条例》等,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这一意见是有道理的,应当引起有关方面足够重视。」很明显,此意见重点在于,要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国安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至于所谓有关方面,首当香港国安委。(作者为新范式基金会资深研究员)

(本文来源《思考HK》,授权中时新闻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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