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纠纷偷帮友人查个资 侦查小队长判刑1年

苗栗县某分局侦查小队长帮友人查个资被发现,遭判1年有期徒刑。(邱立雅摄)

苗栗县某分局廖姓小队长因受吴姓友人之托,代为查询其许姓友人有诉讼纠纷的沈女资料,并用电话辗转告知「沈女未遭通缉,且有侵占、诈欺、偷窃的前科7、8条」,遭警政署移送、廉政署移送侦办,新竹地院依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准公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5年。

廖男2021年起担任某分局侦查队小队长,明知不得任意查询他人之年籍资料、犯罪前科等资讯,但却因吴姓友人请托,协助调查与吴男的许姓友人有诉讼纠纷之沈女前科资料,

廖男假借其职务上机会,分别于2022年8月某日,使用「智慧分析决策支援系统(AI)」、刑案资讯系统(CF)帐号,在办公处所登录公务电脑后,查询沈女过去1年2亲等出境、入监等刑案资料以及国籍、案件关联图等。

待资料搜集完备后,廖男当天中午以通讯软体LINE语音通话方式,向吴男泄漏称:「沈女未遭通缉,且有侵占、诈欺、偷窃的前科7、8条。」吴男马上拨电话给许男,转述称:「她是惯犯,侵占、诈欺、偷窃都有7、8条。」案经警政署移送、廉政署移送侦办。

新竹地院法官认为,廖男身为警察,相较于一般人民,理更应遵守法律规定,竟假借职务上得以查询他人个人资料机会,登载不实电磁纪录,查询被害人个人资料,且其就职务上持有他人个人资料应予保密不得泄漏。

然其不思恪守保密义务、廉洁自守,竟利用其职务上机会,将被害人个资透露友人,侵害民众隐私,依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准公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5年,并应于判决确定日起1年6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