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男染疫隔离期间外出 检方起诉时效惹议
台东县郭姓男子涉嫌违反《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条例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由于该条例已于去年7月废止,台东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不受理,花莲高等分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本报资料照)
台东县郭姓男子前年12月确诊COVID-19,却擅离居家隔离处所,涉嫌违反《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条例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检察官于今年5月提起公诉;由于该条例已于去年7月废止,台东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不受理,花莲高等分院二审认为原判未考虑追溯效力,撤销并发回更审。
郭男前年确诊为COVID-19新冠肺炎后,应于12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隔离,却于12月30日擅自离开隔离处所,有传染他人之虞,检察官经为期1年多侦办,今年5月7日依违反《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条例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提起公诉。
台东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条例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已于去年6月30日到期,并自7月1日起废止适用。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已无刑罚可处罚,判决不受理。
台东地方检察署不服提起上诉,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认为,该条例属于「限时法」,即使失效,仍应追溯适用于在施行期间内的违法行为,由于原审判决未考虑限时法的追溯效力,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二审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廖荣宽表示,高院撤销地方法院判决发回更审的案例很罕见,除非有重大的程序瑕疵,这案件台东地方法院直接判决不受理,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