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开董座邱于芸遭罚72万未缴 执行署「出这招」速缴清

行政执行署 。(本报资料照片)

台湾土地开发公司董事长邱于芸,因台开公司未补行公告财报,遭金管会裁罚72万元未缴,案件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北分署执行后,执行人员迅速查封邱女不动产,且核发扣押命令扣押其存款债权及股票,邱女立即缴清罚锾,并于7月4日提供缴清之证明至台北分署结案。

台北分署表示,台开董事长邱于芸,因台开公司未依《证券交易法》相关规定及遵行主管机关金管会命令,于期限内补行公告申报110年度、111年度第1季及111年度第2季财务报告。

金管会乃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第1项第4款及第179条规定,于今年3月间裁罚台开董事长邱女72万元罚锾。但邱女收受裁处书后,并未依期限缴纳;经金管会今年4月间再次函催后,仍未缴纳,于今年6月9日移送台北分署执行。

台北分署受理本案后,即迅速就邱女位于台北市之不动产通知地政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并针对邱女各银行帐户及各证券商证券户核发扣押命令,以禁止其就存款债权或股票为任何提领、移转或处分等行为。

邱女因台北分署的强力执行,主动向金管会缴清罚锾及所衍生执行必要费用,并于7月4日提供相关清偿文件予台北分署结案。

台北分署表示,《证券交易法》相关规定攸关我国金融市场交易秩序之稳定,各从业人员均应恪遵其规范;如因故违反规定而遭裁处罚锾,亦应于主管机关所定期限内完纳,否则事后遭移送行政执行,不仅原裁处之罚锾仍须缴纳,尚应另行负担因执行所生费用并承受执行程序带来之不便,实属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