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涉虐童致死 母同居人羁押禁见

4岁林姓女童疑遭凌虐致死,女童生母的胡姓同居人(中)被法官裁准羁押禁见。(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市4岁林姓女童疑遭凌虐致死案,检方对涉案的女童方姓生母及其胡姓同居人讯问后,以被告2人均涉犯杀人等罪嫌,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灭证及串证之虞,声请羁押禁见。台南地方法院1日庭讯后,裁准胡男羁押禁见,但方女则因怀孕仅被限制住居。

据了解,疑遭虐死的林姓女童,8月30日晚间11点多被送往成大医院急诊时,因全身上下多处瘀伤,加上意识不清,经抢救仍告不治。警方接获医院通报后,将女童的26岁方姓生母及其26岁胡姓同居人一并带回侦讯。

台南地检署前天率法医相验后,发现女童的头、胸、腹、臀部及四肢均有大面积瘀血,颈部及口、鼻也都有捏掐及出血的痕迹,初步研判是被人以棍棒及徒手施暴,但详细死因仍待择日剖验厘清。

警讯中,2人虽坦承以棍子、徒手殴打女童,但声称「下手不重」,也否认凌虐,讯后被移送台南地检署侦办。检方前晚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时,由于已经超过深夜11点,法官于昨天阅卷后开庭。

法官认为,被告胡男供述的行凶过程,与同案被告方女有明显出入,且与卷内事证不符,尚待后续调查厘清;同时,案发后胡男还清洁现场、送医前并更换女童的衣物,足以认定有湮灭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至于方女则因已经怀孕22周又3天,即5个月以上,符合刑事诉讼法不得羁押的规定,因此谕知限制住居于户籍地,如有变更住处须向检察官或法院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