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大生在校偷拍10歲女童如廁...下場慘了

台中市陈姓男子是某私立大学学生,去年8月间,在学校的女厕内,涉嫌以手机偷拍一名10岁女童如厕的过程,后来女童发现后告知家属报警。警方循线查缉到陈男,当场查扣陈男使用的手机,以及在手机内窃录的女童如厕影片。一审近日审结,认定陈已坦认犯行,虽有与家属和解,但法定刑已超过2年,不宜宣告缓刑,依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判刑3年6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在去年8月4日,明知10岁女童是未满12岁的儿童,仍在台中市某私立大学的校舍2楼女厕内,持手机开启录影功能后,从厕所下方空隙,延伸到隔壁厕所的方式,偷拍女童如厕。

女童发现后告知家长,家长报警,警方获报到场,循线查到涉案陈男,当场扣到陈使用的手机,也在手机内发现陈男偷拍女童如厕的影片。

台中地院审理时,陈男坦认涉案,也与家属达成调解,且犯行时年仅21岁,摄录过程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恶性、犯罪情节,与暴力殴打、强迫拍摄性影像的手段,有重大差异。

一审审酌,此案陈男犯行有情轻法重情事,情堪悯恕,予以减刑,但因法定刑已超过2年,不符合缓刑条件,依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判刑3年6月,仍可上诉。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所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之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儿童被拍摄、制造性影像罪,其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百万元以下罚金」,依法律对于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应特别加以保护之观点而言,以前述隐匿而不告知方式偷拍或窃录儿童及少年性交或猥亵行为影片,显然妨碍儿童及少年意思决定,就结果而言,无异压抑儿童及少年意愿,而形同被迫而遭受偷拍性交或猥亵行为影片结果,应认属本条「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

台中市陈姓男大生在去年8月间,在学校内偷拍女童如厕,台中地院判他3年6月徒刑。示意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