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母亲小吃店坐台带女儿上班 13岁少女竟跟陪酒「每台300元」

桃园中坜1间小吃店坐台女子带着13岁女儿及更小的妹妹上班,店家竟叫少女也陪酒,店家、母亲遭桃园地院判刑。(赖佑维摄)

桃园中坜1间小吃店坐台女子带着13岁女儿及更小的妹妹上班。店家竟叫少女也陪酒,少女坦承每台300元,从晚上陪酒到天亮,后来虽矢口否认,但法院认为此事为真,业者及母亲依意图营利容留使少年坐台陪酒罪各处有期徒刑4月。

桃园地院审理,1名女子因酒驾犯公共危险罪,2018年出狱后,在桃园中坜1间小吃店坐台,为照顾13岁女儿及妹妹,一同带到小吃店去。没想到业者竟要少女一起陪酒,少女说,每周去1、2天,从晚上8、9点起上班到隔日清晨5、6点,少女还说自己的同学也一起陪酒。少女提到,自己上班就是陪客人喝酒、唱歌,自己共获利2、3万元,都交给母亲保管。

少女还说,母亲原本不知道,有次坐台途中遇到母亲,才被发现,母亲虽然讶异,并未阻止。少女又说,警察来临检的时候会有通知,自己都要往后门跑,不过警察通常都是例行公事,簿子签一签而已。

而业者、母亲原本承认知道少女陪酒,但后来都否认,称是少女故意乱讲。母亲又说,少女跟妹妹都在办公室那边,不会到客人吃饭的地方。少女在后来侦讯也否认,称是情绪不好,有在吃情绪的药。

但法院认为,少女指证历历,加上业者、母亲原本也都坦承。业者改口被询问时,竟直接称没有这样说。少女母亲则说每天都喝醉,警察问自己时都在乱讲。法院认为,3人所辩都是虚狡卸责之词,俱不足采信。对3人依犯意图营利容留使少年坐台陪酒罪,处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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