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小吃部父女档 利诱13岁少女 与母同下海陪酒卖笑

警方临检惊觉竟有13岁少女坐台陪酒,将负责人父女及少女母亲依法送办。(示意图/Shutterstock)

桃园一对詹姓父女经营有女陪酒的小吃部,A女因案入监服刑出狱后就来这里工作,但因上班时间在晚间8时至隔天上午6时,为了就近照顾2名未满18岁女儿(B女、C女),上班时就把姐妹花带到小吃部。

詹姓父女明知道B女才仅13岁,竟然以1台300元(每台2小时)利诱,媒介B女为男客提供坐台陪酒服务,A女某天发现女儿坐台陪酒却为反对,之后上班仍带姐妹花到小吃部,詹姓父女也持续媒介B女坐台陪酒,所得由母亲收取。

警方临检时,发现包厢内竟有少女陪酒,讯后将詹姓父女及A女依法送办;检方也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起诉。

判决书指出,詹男辩称:经营的小吃部没招募小姐,也没叫未满18岁的小姐坐台,B女更没有在店内坐台;有次A女在店内喝醉,我和她发生拉扯,B女看到后就很生气,她是为了要报复我,才会跟警方说她在店内坐台陪酒。

詹女则辩称:我只有在店内看过B女,但并不认识她,店内没有找小姐来陪唱歌,我也没有叫B女去坐台。

A女则供称:因为我与女儿(B女)吵架,她才故意跟警方说她有在店内坐台陪酒;店内一边是办公室、一边是陪客人吃饭的地方,我带一对女儿到店内时,她们都只会待在办公室,不会到客人吃饭的地方,女儿没有坐台陪酒,我也没收取或保管女儿坐台陪酒的钱。

法官审酌,詹姓父女与A女不思循正途获取利益,竟只为赚钱营利,媒介、容留未满18岁的B女坐台陪酒,而A女未善尽保护教养子女的责任,3人犯行危害社会善良风俗,扭曲B女价值观,亦不利于其成长。

考量詹姓父女及A女始终否认犯行之犯后态度,法官日前判决,3人均依共同犯意图营利容留使少年坐台陪酒罪,都判处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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