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 派出所开99枪伤警 男判18年
44岁杨姓男子2024年3月到桃园警分局景福派出所朝门口开枪,射伤员警,被判18年4月。(本报资料照片)
44岁杨姓男子2024年3月朝桃园警分局景福派出所门口开枪,射伤追捕员警,双方在街头爆发枪战驳火99枪,桃园地检署依杀人未遂等罪起诉。桃园地方法院审结,认为杨男犯罪所生危害甚钜,依杀人未遂等罪合并判处应执行18年4月、并科罚金25万元,可上诉。
据了解,杨男疑多年前被殴打昏迷,怀恨警察未破案,2024年3月23日先在脸书上发文指被吃案,还因为枪砲案件被查办,心有不满。
检方调查,杨男2023年5、6月向友人取得1把蝎式冲锋枪、2把仿金牛座手枪及大量子弹,2024年3月驱车到景福所扫射14发子弹。犯案后行经桃园警分局前路口时,遭警员蔡淳宇拦查,竟持枪朝蔡员射击3发,击中蔡的左肩、胸、腹部。警方追捕时,双方爆发枪战,共驳火99枪,桃园市区警笛声此起彼落。
检方认为,杨男行为对公众产生疑惧恐怖的重大心理影响,也对社会治安及民众安全影响及危害甚钜,依杀人未遂等罪起诉。
桃园地院审理时,杨男坦承持枪与射击,但否认杀人犯意,称只是要赶走警察,射击时并未瞄准他人。法官认为,杨男持强大杀伤力的冲锋枪从车内近距离对员警射击,可预见大量失血而死,可见有杀人的不确定故意。
法院审酌杨男持有枪弹,又至景福所开枪射击挑衅,于员警追缉过程中,犯罪所生危害甚钜,另审酌杨男犯后态度等,依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手枪等罪判处7年,并科罚金20万元;持非制式冲锋枪于公共场所开枪射击罪处8年4月,并科罚金10万元;杀人未遂罪处7年,合并应执行18年4月,并科罚金25万元。